本報訊 (記者徐雅臣)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于2月13日至3月1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21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價格公示的內容和原則性要求,以及監督方式、法律責任等。
2002年11月28日,原國家計委、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隨著近年來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行業生態發生深刻變化,醫藥價格改革持續推進,原有的醫療機構價格公示要求難以適應新形勢。
《規定》以“規范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提高價格透明度”為核心,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作出系統規范,將集中公示與定向告知相結合,首次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監管范圍,并要求醫療機構督促服務場所內的其他經營者明碼標價,對疫苗接種、醫療救護等特殊服務作出專門要求,確保醫療機構服務場所內所有價格“標得清、看得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