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某食品公司從外縣一面粉公司購進標注為2007年4月17日生產的同一批次“特一粉小麥粉”40噸,用于加工生產蛋糕。他們先進行了抽樣,并將樣品送至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委托檢驗。3日后,經檢驗該樣品面筋質、灰分均不符合GB1355—86標準“特一粉”的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檢驗報告隨即對該批小麥粉進行了封存,并立案調查。此時,小麥粉已被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了4噸,加工生產的蛋糕產品未銷售。如何對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做出行政處罰,在執法人員審理時出現了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食品公司為了確保蛋糕產品的質量,主動委托送檢,應當支持。按有關規定,檢驗結果只能對來樣負責,不能公正客觀全面地代表同一批次小麥粉產品的整體質量水平,而且抽樣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規定的要求也有待商榷。因此,作為定案依據的樣品來源,必須是獨立于利益沖突雙方的第三者,不應當是小麥粉的使用者。按此檢驗結論實施處罰,無法定依據,也有失公正。可以重新安排執法人員對庫存待用的小麥粉按法定抽樣程序重新實施抽樣送檢,然后再按檢驗結果做出相應決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食品公司主觀上不存在故意購買及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便介入,但可以督促和協助食品公司將這批小麥粉退回面粉生產企業,由生產企業進行技術處理。
第三種意見認為:可以依據檢驗報告實施處罰。食品公司將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小麥粉用于生產蛋糕,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五十條實施處罰: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已加工生產的蛋糕;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四種意見認為:即使有證據證明食品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原材料,也不能直接施罰,尚無證據能夠證明原材料不合格同產品質量不合格是否存在關聯。執法人員應該對蛋糕產品實施檢驗,若質量不符合其明示的企業標準,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施罰,如果質量合格,只能依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此類案件如何定性才更為準確,敬請各地同仁不吝賜教。(作者單位:安徽省靈璧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質量技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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