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窩點進行檢查,在其成品倉庫內發現大量標注為某白酒生產企業廠名、廠址及生產許可證標志、編號的白酒。據該窩點經營者王某稱:他從2007年12月開始租賃該場所從事制假活動至今一直未銷售,并提供了租賃合同及生產臺賬。該窩點房東及周圍群眾也證明上述情況屬實。
經查:(1)該窩點未獲得白酒生產許可證;(2)該窩點經營者王某無這家白酒生產企業任何授權委托,而這些白酒經該白酒企業鑒定不是他們生產的產品,但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也就是說這批白酒合格;(3)白酒生產日期標注為2007年12月,貨值金額為17000元,但未流入市場。
對于如何處理本案,在案審會上大家提出了以下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以無證生產定性。該案一個違法行為違反數個法律規定,但無證生產是其他違法行為的起因和主要事實,應適用《特別規定》進行處罰,有利于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懲戒,應該按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以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定性。該案的違法主體違反了《產品質量法》中禁止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規定,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禁止無證生產的規定,違反了《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禁止偽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規定。但是,本案應該適用上位法,而不能以處罰輕重來選擇適用法律。同時,違法主體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該白酒生產企業的市場美譽度來實現經濟利益,所以應按《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實施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數罪并罰。該案是數個違法行為違反了數個法律規定。無證生產、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偽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分別是不同的行為,各行為之間是獨立的,不存在這樣和那樣的關系,也分別違反了數個不同法律規定,因此必須數罪并罰。
在此請教各地同仁,本案到底應該如何定性和處理。
(作者單位:江蘇省連云港質量技術監督局城區分局)《中國質量技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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