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8日,綿陽市涪城區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管理局在對綿陽龍潤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凍庫存有標識生產日期為2016年4月6日的“爽Q福火鍋風味肉卷”以及標識生產日期為2016年4月13日的“爽Q福大刀耳片”。該批產品尚未售出,貨值金額共計18668元。
處理結果 綿陽市涪城區食品藥品和工商質監管理局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屬于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沒收綿陽龍潤食品有限公司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貨值金額10倍共計186680元罰款。
宣傳意義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規定,“生產日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質期相對應,保證消費者在符合食品生產執行標準的有效期內安全食用。在實踐中,個別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隨意標注食品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的違法行為,有的推后標注生產日期,出現“早產”食品;有的涂改、遮擋、覆蓋、抹擦、撕毀食品生產日期或者保質期,其實質目的是變相延長食品的保質期限,這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項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經營者應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符合相關規定,否則,將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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