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國家認監委辦公室復函《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北京志誠嘉恒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S1010良田高拍儀是否屬于實施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產品的請示》,稱經研究,來函所述的高拍儀產品,功能和用途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45號公告)中信息技術設備類掃描儀產品的描述,應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7號令),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復函全文如下:
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于高拍儀是否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的復函
認辦證函〔2017〕18號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北京志誠嘉恒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S1010良田高拍儀是否屬于實施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產品的請示》(京質監局〔2016〕75號,以下簡稱來函)及后附資料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來函所述的高拍儀產品,功能和用途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45號公告)中信息技術設備類掃描儀產品的描述,應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117號令),強制性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國家認監委辦公室
2017年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