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電子商務監管機構
德國主管電子商務的政府部門是聯邦經濟與科技部,具體主管司局是其下設內部機構中的信息通信和郵政政策司(六司),還有其下設獨立機構中的聯邦網絡管理局。前者主要負責政策的制定,后者主要負責政策的執行。德國建立了信息產業部際協調機制,由經濟和科技部牽頭,內政部、司法部和科教部等部門參加。
德國目前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行業協會,但很多相關協會在電子商務監管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這些協會主要有:德國互聯網經濟協會(ECO),該協會1995年成立,1998年在歐委會的支持下聯合其他歐盟國家的對口組織在布魯塞爾發起成立了歐洲電子商務總會;德國信息通信和新媒體經濟協會,該協會總部位于柏林,擁有1350個企業會員,包括了德國90%的IT產業公司,會員年營業額高達1350億歐元;電子商務及遠程銷售協會(BVH),該協會擁有290個企業會員,主要從事網上和電視商品銷售業務,總部位于法蘭克福。會員年B2C銷售額290億歐元,B2B銷售額69億歐元。
德國電子商務監管法律制度
《聯邦信息與電信服務整體條件建構規制法》。該法于1997年8月正式實施,是世界上第一部對因特網上的行為進行規制的單行法。
《電子簽名法》。2001年3月,德國聯邦參議院頒布了《電子簽名法》。該法對電子認證機構的管理作了進一步規定,并將適用對象擴展為所有的電子簽章產品。
《電信媒體法》。該法是德國的準電子商務法,于2007年3月生效,用于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商業行為。
德國《民法典》。主要涉及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和電子簽名效力等問題。隨著民法典債權編的改革,原來的《遠程銷售法》已經取消,相關規定納入德國《民法典》。
信息保護類法律。主要涉及《聯邦信息保護法》《電信媒體法》和《電信法》。
除上述主要法律外,德國刑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價格標注法、各州廣播合作法中也有關于電子商務的規定。
在德國的電子商務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中,除上述國內法外,還有其應該遵守的歐盟相關法規。但是歐盟法規原則上不能在成員國直接適用,因為歐盟法規一般以方針政策形式出現,僅設定框架,還需各國通過國內法加以轉化執行。
德國電子商務監管方式
德國對電子商務的監管以事后監管為主,基本不存在事前監管。監管的主要原則為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信息自由、重視消費者保護以及重視數據保護。具體監管措施如下:
電子商務登記監管。在德國,兩種企業登記制度并行。一種是依據《德國商法典》,基于私法規定的商事登記制度;另一種是依據《德國公共秩序法》,基于公法規定的營業登記制度。《德國商法典》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應登入商事登記簿的事實尚未登記和公告期間,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德國,商事登記不僅是從事商業活動的合法性基礎,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具體到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管理,1997年頒布的《為信息和通訊服務確立基本規范的聯邦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電子服務準入和登記自由。這就意味著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行業外,政府對一般的網上經營或交易活動沒有過多限制,也不用申請許可證。一般的網上經營主體,只需要在互聯網上登記主體的基本信息,并對網頁內容負責,就可以從事網上經營活動。
事后監管。德國對電子商務行業調控和監管以事后監管為主,監管的依據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有違法行為。規范電子商務秩序,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主要是私法、刑法、經濟秩序法。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個人自治、契約自由。因此,如果消費者不主動維權,政府不會主動介入,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依據合同法進行交易。對于詐騙、黑客、木馬、身份盜用等較嚴重的犯罪行為,由刑法予以調整。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調控主要針對信息披露、數據保護、網站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監管機構主要是警察、檢察和稅務等部門。
德國政府對電子商務中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監管也比較寬松,但如果出現欺詐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或其他犯罪行為,政府會要求平臺積極配合解決問題。總體而言,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的責任并不重。
第三方監管。在德國,第三方認證和維權機構發揮著重要作用,包括驗證網站的真實性、網上糾紛調解、消費者權益保護咨詢和法律咨詢、信用評估等,這樣的機構已超過50家。各州政府為鼓勵其發展,每年拿出一千萬歐元給予無償資助。
□郭 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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