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對“從事強制性認證以及相關活動的認證機構指定”,由市場監管總局優化審批服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書和認證機構批準書等材料。
許可條件
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應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本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強制性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具備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材料要求
申請書應按不同指定項目編號分別填寫。
申請機構應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如發現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
程序環節
認監委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具體要求和實施需要,提出指定計劃。認監委通過書面公告和其網站對外發布指定計劃等相關信息。
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按照指定計劃等相關信息的要求,向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認監委對受理的申請機構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提交專家委員會評審。
認監委根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評審結論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指定業務領域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認監委在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指定決定。認監委自指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布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的名錄以及具體的指定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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