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部門為維護市場價格穩定,規范各類市場價格行為,從嚴從快查處了多批價格違法行為,其中也包括一些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今天我們來說一下什么是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規定了經營者必須履行明碼標價的義務。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有:(1)全部或部分商品不標明價格的;(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明碼標價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在我國境內經營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明碼標價必須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讓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在事前有一個最基本的了解。無論是商品或服務的定價、變價,在經營者的實際銷售中,都應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商業零售企業更應如此。明碼標價制度有利于經營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有利于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有利于接受群眾監督。
現在很多商品采取開放貨架、無銷售人員方式銷售,各種大大小小超市遍布大街小巷,明碼標價制度要求經營者應當在有人銷售或無人銷售情形下都應做到。標價簽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溝通的語言和橋梁,也是經營者的價格承諾,經營者應當做到童叟無欺,誠信經營。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明碼標價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絕大多數都是因為經營者全部或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明碼標價不規范等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來源:港務浐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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