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切實做好保供穩價工作,青海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全面準確適用價格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各類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規范了基層一線價格執法檢查工作尺度。
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銷售糧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防疫物品及生產相關輔料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者五類情形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
二是商品進銷差價率超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7日最高進銷差價率的,服務價格超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7日最高價格的;
三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前7日商品未實際交易或者前7日實際交易無法查證的,商品進銷差價率超過40%對外銷售的;
四是囤積居奇,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五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前期,青海省市場監管局已發布相關價格政策提醒告誡書的,對各相關經營者依法履行告誡程序。下一步,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通知要求,嚴厲打擊各類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依法從重從快處罰,對帶頭漲價、屢查屢犯等情節惡劣的經營者,及時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并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形成強烈震懾,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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