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4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由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稱“香格里拉市某某家電銷售服務店”抽樣的電熱水壺,規格型號為HD1525A-01,生產日期2022年3月25日,經抽樣檢驗,電源連接和外部軟線項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9-2008標準,依據《2022年云南省電壓力鍋、電飯鍋、壺、電飯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9月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以及《檢驗報告》,當事人未在15日內提出復檢申請或放棄復檢申請。為進一步查清事實,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9月26日立案進行調查。11月15日,執法人員對不合格產品進行了扣押。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電熱水壺10臺,現已銷售9臺(包括檢樣1臺),剩余庫存1臺(即備樣),銷售價為69元/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621.00元,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690.00元。
綜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電熱水壺1臺;2.處違法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共計人民幣1380.00元;3.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21.00元。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溫馨提示
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都具有共同特點,即危險性、危害性、破壞性強,一旦發生事故,對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極大損失。正因為如此,國家對這類產品制定了嚴格的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不僅僅是一般的質量標準。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大對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請廣大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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