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張東)2022年以來,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結合“鐵拳行動”“春雷行動”“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專項行動”等專項執法行動的開展,聚焦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哄抬物價、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霸王條款”等熱點問題從嚴從快從重查處,同時加強綜合巡查和重點產品抽檢力度,努力構建競爭有序、公平公正、誠信守法、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盼。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該局公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以警示不法商家,共同為市民營造一個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武侯區某健康信息咨詢服務部侵害消費者權益、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武侯區某健康信息咨詢服務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通過顧客體驗“子午艾灸儀”的方式開展經營,該店店堂告示的“收費標準”中提到“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對其涉嫌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用于現場體驗和銷售的“子午艾灸儀”被定性為第二類醫療器械,但該產品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顧客通過辦理月卡(30元/月)到該店體驗“子午艾灸儀”及附屬產品,該店還先后銷售2臺“子午艾灸儀”。當事人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的行為以及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使用店堂告示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綜上,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產品,并罰款551440元的行政處罰。
四川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案
都江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四川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商鋪租賃經營戶電費的情況進行檢查,因當事人涉嫌在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對其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當事人對轉供電用戶按照1.2元/度標準收取電費,實際收取電費為4869592.01元,累計多收取轉供電電費2038056.79元。當事人已通過費用置換等方式對多收取的電費進行了清退。當事人未執行政府定調價標準,未將降價政策傳導到終端用戶,截留降價紅利,其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它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它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都江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和罰款203805.68元的行政處罰。
四川某貿易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接消費者投訴,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貿易有限公司在電商平臺網店銷售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涉嫌哄抬物價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3日,當事人在網店銷售兩款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一款購進價格為15.35元/盒,網店標注售價為109元/盒,進銷差率為610%,另一款購進價格為70元/盒,網店標注銷售價為299元/盒,進銷差率為327%。執法人員同時提取了附近藥店同期抗原檢測試劑的購進和銷售價格情況。經調查比對,當事人銷售的抗原檢測試劑價格、進銷差價率遠高于同時期周邊市場同類藥品,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六條的規定,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100000元。
成都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價格監督檢查支隊對當事人醫美服務中的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進行線上促銷時,一款脂肪填充項目價格標示為15600元、“券后價”7770元,另一款脂肪項目價格標示為13999元、“券后價”6969元。這兩個項目自上架銷售以來從未以15600元(含)以上、13999元(含)以上的價格成交過,其標示的價格15600元、13999元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其“券后價”7770元、6969元均不是該項目上架以來的最低價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警告,并處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崇州市某加油站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柴油案
崇州市某加油站經營的車用柴油在監督抽檢中,“閃點(閉口)項目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判定為不合格”。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柴油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經營閃點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柴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崇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400元,并罰款26400元的行政處罰。
青羊區某超市經營超保質期食品案
青羊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2盒“光 明”嚕渴酸奶超過保質期11天,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酸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青羊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過期產品,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0元。
高新區某診所哄抬物價案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舉報,前往當事人住所開展現場調查,通過調閱其藥品進貨和銷售記錄,發現當事人涉嫌哄抬物價,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2月15日至27日,當事人分兩次均以16.5元/盒的價格購得阿莫林阿莫西林膠囊,期間,該藥品整盒售價逐步從40元、48元上漲至72元,進銷差價率分別為142%、191%、336%。當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時,在13天內大幅提高阿莫林阿莫西林膠囊的價格,推動了該藥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屬于哄抬價格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的相關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4009.9元,并處罰款16039.6元。
簡陽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捆綁銷售侵害消費者選擇權案
根據群眾舉報稱在某線上平臺購買連花清瘟顆粒,下單后訂單被簡陽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取消,要求必須捆綁其它藥品才能購買配送,簡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簡陽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
經查,當事人在連花清瘟顆粒短缺情況下,為牟取利益,將連花清瘟打包成藥品組合包進行捆綁式銷售,并拒絕消費者單獨購買連花清瘟顆粒,存在強制搭售其它藥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94.08元,并罰款人民幣118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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