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內蒙古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局制定了《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市場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行刑銜接機制,切實解決行政執法案件有案不移、有案難移和以罰代刑等問題。
此次出臺的《赤峰市市場監管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規定》,主要包括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涉嫌犯罪行政案件移送的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內容。《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在違法案件調查中,可以商請公安部門提前介入協助調查取證;可以商請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開展全過程法律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保全、違法犯罪行為人身份等問題咨詢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就案件辦理中的有關政策法規、企業信息及有關專業性問題向市場監管部門咨詢,接受咨詢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復。《規定》中還對公安部門移送給市場監管部門的案件處置等作了具體要求。
同時,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局印發《赤峰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關規定匯編》,匯編收集整理市場監管部門有關的商標侵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不正當競爭、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和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涉罪案件等七大類33種違法行為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有關司法解釋等內容,便于市場監管執法稽查人員全面理解和掌握涉罪移交標準及相關涉刑移交政策,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有效避免執法辦案人員履職風險。(來源:赤峰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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