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6日,成都市民梁某電話投訴,稱5月24日通過閑魚網店預付訂金1015元,訂購一輛新能源汽車,價款42800元,該網店登記地址位于河南省濟源市,由于個人原因,無法繼續交易,當天下午8點左右,消費者立即與經營者聯系協商退還訂金,遭到拒絕,隨后消費者致電閑魚客服投訴,閑魚客服回復:該筆交易消費者已確認收貨,款項已到經營者賬戶,無法追回。無奈消費者致電消保委投訴,同時將投訴材料發送到單位郵箱,請求處理。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核實,該網店系濟源市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經理李某經營,當事人承認確實存在該筆交易,拒絕銷售者退還訂金的要求,是因為交的是“定金”不是“訂金”,有權拒絕,并且出示了兩人的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
關于“訂金”還是“定金”雙方各執一詞,消費者認為聊天時用的是語音輸入,默認的是“定金”并不是自己認為的“訂金”,且閑魚購買界面上、交易詳單上都明確的是“訂金”;銷售者認為雖然在網站上約定的是“訂金”,但在聊天記錄上你寫的是預付的是“定金”,那我就認為你付的是“定金”。后經調解,銷售者同意退還訂金800元,此事得到解決,消費者對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日常消費中,商家與消費者往往存在定金與訂金的分歧,而定金與訂金之間,雙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認知缺陷,這也是引發消費糾紛的重要因素。
定金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嚴格講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當返還。
因此消費者在進行買賣交易時,一定要注意明確是訂金還是定金,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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