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河南省濟源市梨林鎮農民李某以15.7萬元價格在濟源市某農機公司購買一臺鄭州某農機收獲公司生產的收獲收割機,在今年夏收第一個作業季使用中,發動機、卸糧筒、油管等部門頻繁出現機械故障,隨后與銷售商聯系,銷售商讓與生產廠家聯系維修,但廠家維修人員經過十多次維修,但問題仍未解決,無法正常使用,致使個人利益受到損失,農戶認為此款農機是新產品,懷疑存在設計缺陷,存在安全隱患和質量問題,在與廠家和銷售商協商賠償和維修,出現分歧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到市消保委進行投訴,要求退還購車款15.7萬元,并賠償損失6.5萬元。
接投訴后,工作人員隨即與經銷商聯系了解該農戶反映的問題及事件經過,經了解李某反映情況基本屬實,廠家也確實經過多次維修,如今該機械仍不能正常使用,作為經銷商在知道李某機器出現故障后,及時聯系廠家,居中協調。經銷商表示此款農機是消費者自行在網上咨詢看到,僅僅是從公司過票和辦理農機補貼手續,不應承擔過多的賠償責任。農機故障問題應由廠家負責,隨后消保委組織農戶、經銷商、生產廠家三家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反復溝通、講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暫時調解協議,針對農機生產廠家更換農機發動機,其他零部件進行更換升級,農機延保一年的處理方案,對此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根據《農業機械產品修理 更換 退貨責任規定》第四條“農機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換貨或退貨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可以依法向生產者追償”之規定,本案中經銷商以只是過票為由,拒絕承擔相應責任,不予支持。
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收割機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無法正常使用,有明顯的質量問題,影響了農戶正常的農業工作,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獲得賠償,經營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消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農業機械產品修理 更換 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六條:三包有效期內,農機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農機用戶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者處進行免費修理,維修產生的工時費、材料費及合理的運輸費等由三包責任人承擔;符合本規定換貨、退貨條件,農機用戶要求換貨、退貨的,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機發票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給農機用戶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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