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對標準體系和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業標準管理,在充分總結現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第11號令)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修訂起草了新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行業標準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
行業標準是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公益類標準,是國家標準的補充。目前共有43個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管理73類行業標準,備案的現行有效行業標準總量達7萬多項。目前行業標準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部分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或其他行業標準之間重復交叉不協調、超出政府職責范圍、利用行業標準限制市場競爭、使用未經審批的行業標準代號、行業標準未按時復審、行業標準未按時備案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和補充。
(二)《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對行業標準管理提出新要求
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總體目標是建立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推動包括行業標準在內的政府主導制定標準向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逐步縮減現有標準的數量和規模。新《標準化法》確立了行業標準的推薦性標準屬性,增設了標準實施后評估制度,強化了對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提出要推進包括行業標準在內的推薦性標準改革,強化推薦性標準的協調配套,防止行業壟斷。這些要求需要在新《管理辦法》中進一步細化落實,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機構改革及職能調整對行業標準管理提出新要求
現行行業標準管理范圍多是20世紀90年代批復的,近30年來中國的市場經濟改革及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持續推進,特別是2018年以來中央深化推進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優化配置,重新組建了多個部門,其職責范圍與之前相比發生了重大調整,行業標準范圍需要做相應的調整。這些新變化、新需求需要在新《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相關管理要求。
二、總體思路和修訂過程
(一)總體思路
《管理辦法》修訂遵循《標準化法》及《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對行業標準管理的要求,秉承政府主導制定標準的基本屬性,總結行業標準管理實踐,主要圍繞行業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緊貼國家標準化工作改革形勢,規范行業標準的全過程管理,力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二)修訂過程
2018年9月,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委托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成立起草工作組,組織電力、建材、紡織、煤炭等11個行業標準管理代表,對《管理辦法》修訂工作進行了研討。2019年至2020年,起草工作組對修訂涉及的行業標準定位及制定范圍、行業標準涉及專利處理等問題成立專班進行深入研究,組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衛健委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代表召開草案研討會,通過行業標準管理人員培訓班、行業標準工作群多次征求有關部門代表意見。2021年5月,標準委專題會研究了《管理辦法》。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征求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工作管理司局和總局有關司局意見。2023年4月,提交標準委委務會審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修改內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對行業標準定位范圍、管理職責、制定程序、實施復審和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一)明確行業標準的定位及范圍
明確立法的目的是加強行業標準管理。明確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的關系,行業標準是國家標準的補充。明確行業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落實《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明確行業標準是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范圍內,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所需的基礎通用技術要求制定。為進一步明晰行業標準制定范圍,明確了不能制定行業標準的四類情況。
(二)明確行業標準的責任主體
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在行業標準管理中的職責。明確行業標準的代號和范圍審批的嚴肅性,規定未經審批的行業標準代號不得使用,制定行業標準不能超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布的范圍。
原《管理辦法》中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是“行業標準歸口部門”,《標準化法》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都未明確提及“行業標準歸口部門”。“行業標準歸口部門”的概念不明確。《管理辦法》按照新《標準化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行業標準的制定主體、責任主體明確為“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刪除了“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等概念。
(三)明確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
原《管理辦法》對于行業標準的制定程序不夠清晰,新《管理辦法》規定了制定行業標準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編號發布、出版、備案等全流程,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征求意見的期限。增加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參與行業標準制定的條款。增加了行業標準涉及專利問題的處置原則。增加了行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的管理要求。行業標準備案時間由30天改為60天,備案不再需要提交紙質材料。針對某些行業標準不備案或不按時備案問題,為維護行業標準備案工作的嚴肅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行業標準備案應當在行業標準實施日期之前完成。針對某些行業標準已經開始實施之后還找不到標準文本的問題,《管理辦法》規定行業標準至少在實施日期前七日完成出版工作,不出版的應明確并出具刊定的標準文本。
(四)增加了行業標準實施和復審相關的內容
原《管理辦法》只規定了行業標準的制定環節,新《管理辦法》增加了標準替代轉換、組織實施、解釋、實施信息反饋與評估、復審等內容。針對復審后繼續有效的標準沒有相應的標識問題,明確復審結論實行公告制度。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規定了相應的后續處理方式。規定了相同標準化對象和內容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行業標準的處理期限。
(五)增加行業標準監督管理相關的內容
增加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我監督、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社會監督要求,針對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重復交叉或不協調配套,利用行業標準設置市場準入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范圍、主體、代號、編號、備案或復審等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等違規情況,明確了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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