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糾正烏魯木齊市建設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2022年4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烏魯木齊市建設局(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外墻保溫材料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烏建防發〔2019〕429號)、《關于公布第二批外墻保溫材料生產質量承諾企業名錄的通知》(烏建防發〔2020〕87號)、《關于公布第二批外墻保溫材料生產質量承諾企業名錄的補充通知》(烏建防發〔2020〕105號)等文件,要求烏魯木齊市建設單位購買、使用名錄內經營者提供的外墻保溫材料和外墻保溫材料檢驗檢測單位提供的服務。為取得實際效果,當事人又通過開展專項檢查的方式并印發《關于我市建筑施工現場保溫材料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要求烏魯木齊市建設單位禁止購買、使用名錄外經營者提供的外墻保溫材料和外墻保溫材料檢驗檢測單位提供的服務。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在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情況下,設置并執行不合理的企業名錄,變相限定建設單位購買、使用名錄內經營者提供的外墻保溫材料和外墻保溫材料檢驗檢測單位提供的服務,使得名錄外企業無法進入相關市場,排除、限制了市場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之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廢止了相關政策措施,并在烏魯木齊市建設局監管服務平臺網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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