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顧燾)近日,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披露,重慶蜀第電梯有限公司作為當事人,在一經營場所安裝并交付使用1臺未經檢驗合格、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雜物電梯無銘牌,被罰5000元。

(圖源: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
渝萬盛市監處字〔2023〕141號顯示:
當事人:重慶蜀第電梯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06288768XH
住所:重慶市九龍坡區龍江路8號10幢1-8-4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剛
注冊資本:5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3月19日
經營范圍:銷售:電梯、機械設備、計算機軟硬件及外圍設備、通訊器材(不含無線電發射和衛星地面接收裝置)、音響設備、五金交電、電子產品(不含電子出版物) 、家用電器、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裝飾材料(不含化危品)。[以上項目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而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
2023年4月18日,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重慶南宏實業有限公司匯鑫假日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經營場所正在使用的1臺雜物電梯無銘牌,未經檢驗合格,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該電梯為當事人所安裝并交付使用,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5月8日,經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和提取相關證據材料。該案未對當事人的相關財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該電梯的安裝單位是當事人,當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與重慶南宏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編號:CQSDDT1104),約定由當事人安裝上述電梯。上述電梯名稱為雜物電梯,出廠編號為HC-FC2021198,規格為3層3站,載重量200kg,速度0.4m/s,轎廂尺寸:1000mm寬x1000mm深x1200mm高。由于疫情影響,上述電梯于2022年10月才安裝完畢,當事人安裝人員李某剛未對電梯進行斷電處理,且把三角鑰匙給重慶南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海,并告訴他電梯可以試運行了,之后重慶南宏實業有限公司便將該電梯用于轉運餐廚垃圾。由于受疫情影響,當事人一直未對該設備申報監督檢驗。2023年5月30日,當事人已向重慶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申請對電梯進行監督檢驗,6月1日,特檢院工作人員對電梯進行了檢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某剛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市場主體資格。
2、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4月18日制作的現場筆錄和現場檢查照片、重慶南宏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海身份證復印件、張某海、李某剛的詢問筆錄、《電梯合同》復印件(合同編號:CQSDDT1104),電梯產品合格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交付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事實。
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打印件、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復印件(編號06-230601-001),證明當事人已對涉案電梯申報監督檢驗。
2023年8月24日,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渝萬盛市監告字〔2023〕156號),依法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所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的規定,該案中所涉及的電梯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所指的特種設備,電梯的安裝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的,不得交付使用。該案中,當事人安裝完成后的電梯未經監督檢驗,即交付使用單位試運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規定,屬于交付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積極對涉案電梯申報檢驗并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工作,且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未造成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損失,無社會影響,根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危害后果輕微的”,結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鑒于當事人安裝費用無法查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不予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減輕處罰: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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