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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免罰輕罰典型案例(2023年第二批)

2023-11-21 18:23:23 泉州市場監管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福建省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持續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積極轉變執法方式,對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且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或減輕處罰。為切實發揮典型案件在執法實踐中的示范引領作用,現公布2023年第二批免罰輕罰典型案例:

不予處罰案例

案例一

豐澤區某便利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檢驗報告發現,豐澤區某便利店銷售的香蕉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8月10日決定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本案中,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不合格項目無法通過肉眼識別,需經過實驗室檢測方可辨別,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經營的食用農產品不合格,并無主觀過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

洛江某超市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檢驗報告發現,洛江某超市經營的老姜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8月25日決定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本案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情形的規定,依法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三

泉港區界山鎮某便利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泉港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泉港區界山鎮某便利店進行檢查,發現其貨架上陳列的10包蛋黃三角派蛋糕已超過保質期,涉嫌構成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5月17日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初次被發現經營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200元,且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70項的適用條件。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四

泉州臺商投資區某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韭菜案

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場監管局洛陽鎮市場監管所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某超市銷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8月4日作出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以教育警示的方式代替剛性執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71條的適用條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

晉江市陳埭鎮某餐飲店未明碼標價及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案

2023年7月21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晉江市陳埭鎮某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正在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現場擺放的添加米粉湯的配菜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未標明配菜的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情況。店內使用的電子叫餐牌均標有“王傅紀?”商標標識,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證。

經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菜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未明碼標價及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為初次違法,且當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主動改正該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泉市監規〔2023〕1號)第14、21條的規定。依據《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泉市監規〔202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六

石獅市錦尚鎮某食品店銷售商品未明碼標價案

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檢察建議書對石獅市錦尚鎮某商店銷售商品未明碼標價進行立案處理。經綜合考量,2023年6月21日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以教育的方式代替剛性執法。

該經營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可對當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但調查過程中,該經營者已及時改正,履行明碼標價的義務,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三、市場秩序類(價格、廣告、合同)”第21條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

南安侖蒼某口腔門診部發布未經審查醫療廣告案

2023年2月27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侖蒼鎮市場監管所接舉報線索,依法對南安侖蒼某口腔門診部在某電商平臺上店鋪上發布“**口腔種植?矯正中心”等內容醫療廣告,當事人《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8日,且無法提供在有效期內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經綜合考量,2023年5月4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發布的醫療廣告已過廣告審批有效期,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構成未經審查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廣告發布期間廣告審批逾期未超過三個月,且廣告發布內容與原審查批準內容一致,在案發后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33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八

惠安縣輞川某鮮肉行未明碼標價銷售豬肉案

2023年10月10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輞川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信息依法對轄區內某鮮肉行進行檢查,發現其店內銷售的豬肉未明碼標價。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10月23日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未明碼標價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案發后,當事人及時改正,對店內銷售的生鮮豬肉等商品進行標價。鑒于當事人為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予處罰清單(2023版)》第21項的適用條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不予立案。

案例九

永春縣某小吃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永春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小吃店經營的店面上張貼一張廣告印有“某牛肉店蓬壺第一” 字樣,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發布違法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被發現實施違法行為、僅在其經營場所發布、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體不突出并及時改正,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2022年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23版)》序號27的適用條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十

福建省德化縣某家居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3年8月21日,德化縣市場監管局潯中市場監管所根據舉報,發現福建省德化縣某家居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上開設的陶瓷燒烤爐銷售網店頁面廣告宣稱該產品是“60%用戶選擇”,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進行佐證。經綜合考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案發后,當事人主動將產品下架并刪除鏈接,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進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泉州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五條第(三)項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不予立案。

減輕處罰案例

案例一

豐澤區某超市涉嫌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檢驗報告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石蟹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經綜合考量,于 2023年9月5日決定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減輕處罰。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本案中,涉案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其經營場所面積約為26㎡,從業人員僅2人,經營規模較小,涉案食品違法貨值金額僅348元,違法所得僅140元,存在《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三、五、六項所列因素,可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結合《關于“三小”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問題聯席會議紀要》精神,決定依法對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石蟹的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

案例二

泉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

2023年6月7日,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發現轄區泉州某貿易有限公司通過網絡銷售女鞋,利用“好評返現”的方式誘導消費者對商品進行好評,構成對銷售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主動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且利用好評返現誘導進行評價的行為較少,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以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情形。根據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

案例三

福建南安洪瀨某商場有限公司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豆芽案

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洪瀨鎮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通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福建南安洪瀨某商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的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行為。經綜合裁量,決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當事人貨值金額較小、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主動采取措施召回食品、違法行為輕微,符合《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案例四

永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豬肉案

永春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移送線索,發現永春縣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豬肉,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貨值金額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其所致、沒有主觀故意情節、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材料、能主動及時開展召回和排查整改工作、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根據《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認定當事人行為屬于輕微情節、社會危害性小,依法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案例五

泉州某有限公司德化瓷都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德化縣市場監管局龍潯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舉報,發現泉州某有限公司德化瓷都店銷售的某品牌“特級初榨橄欖油”,銷售時已超過保質期,涉嫌構成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經綜合考量,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經查,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屬于初次發現,涉案貨值302.4元金額較小,主動召回,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和《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上述規定作出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決定。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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