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保障省市委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助力打造營商環境最優市,有效提升市場競爭“規范度”,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今年以來,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署開展“利刃一號”專項行政執法行動,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同步開展不正當競爭行政違法行為專項法律監督,協同服務保障營商環境優化提升。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自覺守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近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檢察院聯合發布了5件懲治商業賄賂優化營商法治環境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懲治商業賄賂優化營商法治環境行政執法與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1.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2.劉某濤、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3.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4.帥某、任某、寧海某汽車維修服務部等商業賄賂案
5.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案例一
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日,鎮海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存在以賄賂方式謀取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3年3月22日,鎮海區人民檢察院向鎮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處理。
鎮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察建議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2017年10月30日,顧某某成為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股東,為了承接鎮海某園區環境檢測業務,支付好處費給時任鎮海某園區公司業務部經理的張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共承接了4次園區環境檢測業務,金額共計53萬元。檢測業務費用結算后,顧某某將24.7萬元以現金的方式作為好處費送給張某。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23年5月31日,鎮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浙江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罰款30萬元,并將案件處理情況回復鎮海區人民檢察院。
案例二
劉某濤、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
余姚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劉某濤、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國,存在以賄賂方式謀取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3年3月16日,余姚市人民檢察院向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劉某濤、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處理。
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察建議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2018至2019年期間劉某濤、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為了承接科技城項目的塘渣工程和外墻涂料工程,通過給予該項目負責人浙江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經理余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好處費,利用其職務影響力獲得了上述工程項目。期間兩位當事人先后多次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支付余某5.25萬元和1.8萬元好處費。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23年11月15日,余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劉某濤、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劉某濤罰款15萬元,對臺州某涂料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并將案件處理情況回復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案例三
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
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存在以賄賂方式謀取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3年2月28日,慈溪市人民檢察院向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予以查處。
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察建議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自2012年開始成為寧波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寧波某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某公司的配件供應商,趙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作為上述兩家公司的采購主管,有代表兩家公司向各個供應商派放訂單的權利。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31日,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出于獲得寧波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更多訂單量以及維持原產品訂單量的目的,以“每采購1根燈管給1元”支付趙某共計好處費15.5萬元,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違法經營額為465.3萬元,違法所得16.2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23年4月25日,慈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慈溪某電子有限公司罰沒共計31.2萬元,并將案件處理情況回復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案例四
帥某、任某、寧海某汽車維修服務部等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
寧海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帥某、任某、寧海某汽車維修服務部等存在以賄賂方式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3年3月27日,寧海縣人民檢察院向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帥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處理。
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察建議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帥某、任某、寧海某汽車維修服務部等6家單位與寧海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7名工作人員(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人口頭約定,帥某等在代辦車輛年檢時每輛向前述工作人員支付30元、50元、100元不等好處費,由前述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其提供方便,使其代辦的年檢車輛更容易通過檢測獲得合格證明,從而謀取車輛年檢代辦交易機會。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23年6月,寧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帥某、任某、寧海某汽車維修服務部等主體采用財物賄賂利用職權影響交易的個人,以謀取競爭機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帥某、任某、寧海某汽車維修服務部等主體分別罰款2萬元,并將案件處理情況回復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案例五
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
象山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存在以賄賂方式謀取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23年3月21日,象山縣人民檢察院向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對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處理。
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察建議書對該案立案調查。經查: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與寧波某燈飾有限公司發生勞務合作關系,由當事人承接燈飾公司的勞務外包服務。其間,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鄭某為了得到寧波某燈飾有限公司原人力資源部經理朱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勞務外包業務上的關照,于2020年1月到2021年12月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給予朱某好處費共計5.77萬元,當事人違法所得合計9.92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23年9月4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寧波某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罰沒共計19.92萬元,并將案件處理情況回復象山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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