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江西省贛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全面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和市場監管風險壓力大的突出問題,緊緊圍繞“鐵拳”行動,重拳打擊民生領域24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現將第七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章貢區某臺球室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3年10月16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章貢區某臺球室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以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8月13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線索,反映章貢區某臺球室(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執法人員對該情況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起在經營場所內開展臺球、煙草制品零售等經營活動,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收銀臺的電子收銀系統有黃鶴樓1916、九五至尊(軟)、吉品金圣、天葉、峽谷、灰狼、玉溪(軟)、硬中華、軟中華、芙蓉王、荷花、陽光利群(硬)、陽光利群(軟)、青花瓷共14款香煙在售。執法人員現場調取了當事人關于經營香煙的結賬單和營業匯總表,并在收銀臺抽屜發現待售香煙,當事人未能提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贛州市章貢區煙草專賣局查詢,當事人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中非法經營額高達622758元且違法所得高達260864.26元,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1.1目的情形,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無證經營煙草的行為嚴重干擾正常的煙草經營秩序,直接影響到國家煙草專賣制度的權威性,損害了持證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打擊非法煙草銷售渠道,維護煙草市場經營環境,切實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龍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院銷售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藥品案
2023年11月24日,龍南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醫院銷售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藥品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4938.2元、沒收未退還消費者價款24938.2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5日至9月27日,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醫院(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部分藥品存在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行為。經查,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25日期間,當事人銷售的阿咖酚散(頭痛粉)、地西泮片(安定片)、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西地蘭)、多潘立酮片(嗎丁啉)、復方甘草口服溶液等17種藥品存在銷售超出成本加價率15%的情況,多收金額共計24938.2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龍南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當事人銷售的部分藥品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既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影響了藥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該案件,警示各醫院合法合規經營,建立完善的進貨和銷售記錄制度,保障群眾購藥用藥合法權益。
三、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1月24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6輛、罰款22746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31日,根據舉報線索,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車行(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6輛電動自行車涉嫌非法改裝。執法人員對上述6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經查,2023年7月13日,當事人以2130元/輛的價格從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購進某型號電動自行車6輛。為便于銷售,當事人自行把上述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加長,改裝好后以2230元/輛的價格對外銷售。上述型號電動自行車被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工業產品檢驗檢測院判定為不合格。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6輛電動自行車均未售出,產品貨值金額為1338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已成為市民常用的交通工具,與廣大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改裝和加裝電動自行車雖然可以滿足個性化需求,但是從安全角度來看,改裝和加裝后的車輛存在著諸多隱患,不僅影響車輛的性能和穩定性,還可能帶來安全隱患。從嚴查處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加強電動自行車的嚴格管理,有助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創建安全高效的出行環境,更好地保障廣大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妝臺案
2023年8月2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妝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妝臺1件、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1624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6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移送處理通知單,通知單所附《檢驗報告》顯示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生產的某型號妝臺樣品甲醛釋放量不符合GB 18584-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依據《2022年贛州市現代家居產業質量提升木家具專項行動抽檢實施方案》,判定為不合格。經查,抽檢批次該型號妝臺共生產10件,截至送達《檢驗報告》之日,已銷售8件,1件被抽樣檢驗,1件備樣,生產成本為540元/件,銷售單價為580元/件,貨值金額5800元,違法所得36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甲醛超標釋放的游離甲醛容易通過呼吸道、皮膚引發呼吸道炎癥和皮膚炎癥,甚至誘發癌癥。本案的查處,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對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的態度和決心。
五、安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3年11月14日,安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店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1瓶、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0日,安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店內右側最上層貨架上擺放的某品牌發膜已超過使用期限。經查,上述化妝品購進價格為10元/瓶,銷售價格為15元/瓶。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1瓶某品牌發膜已超過使用期限,貨值金額1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安遠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本案當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嚴厲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有效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六、定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郭某某破壞計量器具精準度案
2023年9月28日,定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郭某某破壞計量器具精準度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2日,根據全市電子計價秤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定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郭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攤位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使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檢查核對,放置2個2kg標準砝碼,電子計價秤顯示重量為“4.41kg”,執法人員現場對該電子計價秤進行扣押。經查,當事人通過預設按鈕或修改密碼調整上述電子計價秤的狀態,以此達到欺騙消費者的目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定南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近年來,隨著傳統桿秤、臺秤等漸漸淡出市場,電子秤成為了人們生活中廣泛使用的計量器具,但計量作弊、缺斤少兩、數值不準等問題時有發生。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擴大檢查范圍,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類計量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心中的“公平秤”。
七、會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某銷售不合格老年鞋案
2023年10月25日,會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某銷售不合格老年鞋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老年鞋1雙、沒收違法所得118元、罰款837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1日,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李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經營的鞋類產品進行現場隨機抽查,抽取某型號老年鞋作為抽樣檢測產品。經檢驗,樣品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底厚度均不符合QB/T2955-2017標準要求,判定該樣品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共購進上述老年鞋3雙,進貨價220元/雙,銷售價279元/雙,已售出2雙,剩余1雙(留樣品)。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老年鞋貨值837元,違法所得11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銀發經濟”的興起,老年鞋以其“安全舒適”“適合老人”的精準賣點吸引了大批消費者,但隨之而來頻頻爆出的質量問題給消費者帶來不少困擾。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對此類案件的查處,體現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決心,震懾了一批以劣質老年鞋牟利的非法商家,切實維護老年人消費權益。
八、寧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廖某某無照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案
2023年11月9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廖某某無照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8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廖某某(以下簡稱“當事人”)預包裝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相關登記手續,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無照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2023年10月1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無照從事預包裝食品經營行為進行復查,當事人仍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登記手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無照經營不僅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還可能直接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影響社會安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本案的查處,有效遏制了無照經營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了市場經營秩序,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贛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電營業部銷售未經認證燃氣灶案
2023年10月16日,贛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家電營業部銷售未經認證燃氣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37.6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0日,根據全市流通領域燃氣灶具及配件產品質量安全大檢查工作要求,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家電營業部(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貨柜擺有1臺待售家用嵌入式燃氣灶(產品型號:JZT-Q),該燃氣灶銘牌僅標示“質量安全”標志,未標示3C認證標志。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購進上述涉案產品,購進價格128元/臺,銷售價格198元/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贛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燃氣灶具系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必備家用器具,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嚴厲打擊影響燃氣安全的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堅決守牢守好群眾生活安全底線。
十、興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消防員電梯案
2023年5月29日,興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消防員電梯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3日,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興國縣某小區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小區1棟、2棟、3棟、5棟、6棟、7棟每棟各有一臺消防員電梯正在使用,負責電梯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的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六臺消防員電梯有效期內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經查,當事人使用的上述六臺消防員電梯未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定期檢驗,且接受定期檢驗前當事人未對上述六臺消防員電梯采取停用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電梯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違法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會給人們出行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鐵拳出擊整治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等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公眾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對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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