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潮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局的統一部署,組織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虛假認證專項整治行動,查辦了一批涉及虛假認證的案件,進一步規范了認證市場秩序。為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現公布部分典型案件。
一、饒平縣詹某涉嫌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月13日,饒平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詹某電動自行車銷售店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有3輛立馬電動自行車后座情況與產品合格證內容不一致,其中一輛型號為TDS20Z,另外兩輛型號為TDT33Z。經查,上述電動自行車均由詹某從黃岡鎮批發商購進,購進價為1300元。當事人只能提供產品合格證,無法提供購進單據。3輛電動自行車的車座情況與產品合格證上顯示的車輛后座結構不一致,后座有加長情況,饒平縣局當場對上述電動自行車實施查封。經核實,當事人購得上述電動自行車后擅自安裝后尾板和后座。當事人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違法。
2023年3月2日,饒平縣局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
二、饒平縣某達摩托商行涉嫌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2年12月21日,饒平縣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對饒平縣某達摩托商行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該摩托商行涉嫌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經調查,饒平縣某達摩托商行銷售的型號為TDS33FZ、TDZAH6Z、TDZAN5Z的3輛臺鈴電動自行車均從黃岡鎮批發商購進,購進價為每輛2080元。當事人只能提供產品合格證,無法提供購進單據。3輛電動自行車的車座情況與產品合格證上顯示的車輛后座結構不一致,后座有加長情況,饒平縣局當場對上述電動自行車實施查封。經核實,當事人購得上述電動自行車后擅自安裝后尾板和后座。當事人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違法。
2023年2月10日,饒平縣局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未申請變更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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