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全省開展民生領域反壟斷專項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兩項行動以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持續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全年辦結壟斷案件4件,其中行政壟斷案件2件,市場壟斷案件2件;辦結各類反不正當競爭案件736件,案值4.9億余元,罰沒款2375萬余元,有力維護了全省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警示引導作用,現將部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發布如下:
案例一:某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2022年9月28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某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9年7月19日印發了《某縣二次供水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該縣新建開發小區涉及到二次供水的,在項目實施前,開發企業應當與項目所在區域取得特許經營權供水單位簽訂二次供水管理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在建的二次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委托取得特許經營權供水單位進行施工。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該縣新建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市場的競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消除不良影響,廢止相關文件,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告。當事人向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整改報告,表示今后凡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避免出現不當干預市場競爭情況。
城市供水服務作為公用事業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本案通過反壟斷執法及時制止和糾正了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該縣新建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市場競爭行為,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環境,保障了群眾生活。
案例二: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和某氣體有限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
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報送的《關于對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氣體有限公司涉嫌壟斷經營立案調查的請示》。經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對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與蚌埠市某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氣體公司)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本案所涉商品為瓶裝液化氣。經查,能源公司與氣體公司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間,雙方達成并實施了關于統一兩家公司瓶裝液化氣銷售價格口頭協議,約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轄換氣站(點)執行新約定銷售價格。為保障上述調價通知實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能源公司和氣體公司同時印發《送氣工安全規范經營管理規定》、《換氣站(點)安全規范經營管理規定》等文件,對換氣站(點)和送氣工經營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最低價,如有違反將予以罰款、沒收保證金、取消經營資格等相應處罰。上述行為違反修改前的《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能源公司和氣體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能源公司和氣體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對能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27.62萬元,并處以2019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24.78萬元,罰沒款合計52.40萬元;對氣體公司沒收違法所得47.47萬元,并處以2019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75.73萬元,罰沒款合計123.20萬元。兩家當事人罰沒款合計175.60萬元。
瓶裝液化氣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當事人作為蚌埠市區內僅有的兩家瓶裝液化氣供應企業,為攫取更多利潤,多次協商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致使相關區域民用瓶裝液化氣價格短時間內持續上漲,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氣群眾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本案,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恢復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場亂象,促使區域內民用瓶裝液化氣價格趨于穩定合理,切實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案例三:某儀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和標識實施混淆行為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10日,滁州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安徽天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天康集團)舉報,反映該集團下屬企業安徽天康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在裝運一批橋架過程中,發現前來裝運的貨車上裝有一批標注“安徽天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銘牌的橋架及其配件,非安徽天康集團生產,且隨貨同行的標注安徽天康集團抬頭的發貨清單、檢驗報告及合格證均不是該集團出具。
經查,2023年2月份,當事人某儀表有限公司生產上述貨車上裝運的7種橋架主體產品和23種橋架彎通、四通、三通配套產品,并在產品上張貼“XQJ系列電纜橋架合格證”,合格證上標注的內容為“XQJ系列電纜橋架合格證、型號規格、出廠日期、執行標準、表面工藝、出廠編號、安徽天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在其橋架主體產品合格證上擅自使用圖形標識及“安徽天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生產的橋架產品是安徽天康集團產品,或者與安徽天康集團存在特定聯系,構成混淆行為。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和標識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滁州天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上述7種橋架主體產品和23種橋架彎通、四通、三通配套產品,罰款11.7萬元行政處罰。
“傍名牌”、“搭便車”市場混淆行為,既損害了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又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權利人在遇到市場混淆行為時,要注意收集、保存好在一定市場范圍內具有影響力的證據材料(如廣告投入、獲得榮譽、銷售市場份額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四:某貿易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25日,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線索,依法對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9年8月29日,主要從事保健食品(預包裝)銷售、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妙有生活產品介紹手冊”宣傳的“銀雪菲菲膠原蛋白果凍”是當事人委托上海科絲美斯公司代生產的,該產品主要含有低分子膠原蛋白肽、銀耳多糖、大米神經酰胺、山竹提取物等成分,具有抗饑餓、補充膠原蛋白等功效,不具有上述手冊所宣傳的“銀耳多糖:免疫調節、抗腫瘤;降血糖、降血脂;防治心血管疾病。山竹提取物:抗菌作用;增強免疫力及抗腫瘤作用;抗氧化作用”等功效。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合肥市肥西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9萬元的行政處罰。
食品和藥品有區別,養生和治病要分清楚,不要輕信任何關于食品可以治療疾病的宣傳,治療疾病請在正規醫院就醫、正規藥房購藥,避免受到不法商家侵害。
案例五:某圖書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2023年1月10日,池州市石臺縣市場監管局在專項檢查中發現石臺縣某書苑銷售的名為“名師 小學畢業總復習 語文”教輔資料,其封面上宣傳的內容涉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負責某出版社出版的“名師 小學畢業總復習 語文”教輔資料印制和發行。當事人自認為具有20年研發經驗并獲得同行認可,僅憑記憶主觀認為全國教輔資料市場僅有兩例以個人姓名作為注冊商標,就擅自宣傳“書雅文化 中國兩大小學總復習品牌教輔之一”和“溫亞娟?試卷研發領先者”,且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利用名校光環,擅自宣傳“黃岡、海淀特高級教師聯合打造”,誤導消費者。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對其商品銷售狀況、曾獲榮譽作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整改,召回問題圖書,銷毀原宣傳封面并修改封面設計,消除市場負面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池州市石臺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教輔資料要在內容上下真功夫,不能只做表面文章。消費者選擇教輔產品時,要注意審核教材質量,避免被虛構的師資信息、夸大的曾獲榮譽、杜撰的品牌影響力所誘導。
案例六:某商業銀行懷遠支行商業詆毀案
案情簡介:2023年1月10日,蚌埠市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在對安徽某商業銀行懷遠支行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在該銀行正門玻璃窗上、入門處左側、大廳位置張貼、擺放的宣傳單上,附有當事人與他行平均利率對比表格,顯示“某商業銀行懷遠支行一年期利率2.25%、二年期利率2.60%、三年期利率3.15%、他行平均利率一年期利率1.90%、二年期利率2.40%、三年期利率2.90%”等信息。并列舉出以10萬元存款為例在當事人處存款多出的利息金額,以此吸引儲戶。經調查該縣其他9家商業銀行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實際平均利率,均高于當事人宣傳的他行平均利率。
處罰依據及結果:當事人編造虛假的他行平均利率,通過對比手段貶低競爭對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蚌埠市懷遠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者在競爭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為吸引顧客而編造虛假信息進行對比性宣傳,貶低同行業競爭對手,會給公眾或消費者帶來錯誤認知,是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損害。
案例七:濉溪縣某珠寶店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案情簡介:2023年5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進行依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開展有獎活動時,明確公示:“抽獎區,滿999元即可參與抽大獎,鉆石戒指、電動車、電烤箱、保溫杯”,獎券獎品設置如下:“保溫杯9個,金豆豆2個,蒸鍋4個,轉運珠1個”,未包括“鉆石戒指、電動車、電烤箱、保溫杯”。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在砸獎區的金蛋內未放入設置鉆石戒指、電動車獎品獎券。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未將帶有中獎標志獎券全部投放市場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濉溪縣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妨礙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違背了公平、誠信原則,消費者參與此類活動時,要詳細、全面了解公示內容,堅決抵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八: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構點擊量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10日,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宿州某人才網和宿州某信息網涉嫌虛假設置點擊量,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經查,上述兩個網站是當事人登記備案的兩個運營網站。宿州某人才網多次點擊刷新顯示瀏覽次數均增加2次及以上,其后臺管理系統中對“職位瀏覽數”和“企業瀏覽數”模塊分別設置為刷新時隨機增加0~5次和0~10次,以虛假的隨機瀏覽數在網頁顯示,未向用戶展示真實瀏覽次數。宿州某信息網從現場檢查至案件調查終結始終處于關閉狀態,無法獲取到該網站后臺關于瀏覽次數的設置情況,無法排除該網站瀏覽次數增加多次可能為多人同時瀏覽導致。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對宿州某人才網設置隨機瀏覽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宿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瀏覽次數、點擊量等數據是消費者選擇的重要依據,以虛假的高點擊量吸引顧客消費,破壞了同類型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秩序。消費者在面對網絡時不要唯數據論,要從多角度理性辨別網絡信息。
案例九: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幫助刷單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14日,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接公安移交的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從事漲粉、控評、刷單等網絡違法行為線索,于4月23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通過刷單為客戶提升店鋪單品銷量、關鍵詞排名,獲取平臺流量,引導消費者選購商品。自2022年3月17日成立以來,當事人應客戶要求分別為10余家1688平臺店鋪刷單26筆,刷單總額727812.9元,每單獲取傭金5元,共計140元。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鑒于當事人主動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且屬首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2年版)》第【44】條第三款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六安市裕安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網絡刷單違法行為誤導了消費者的選擇,干擾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消費者在網購時要理性選擇,自覺抵制刷單行為。
案例十: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幫助刪差評案
案情簡介:2023年6月14日,黃山市歙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注冊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幫助商家處理“美 團”、“餓了么”平臺上的“差評”。當事人在網絡上抓取“差評”數據后,通過售前客服聯系“美 團”、“餓了么”商家,介紹公司刪除差評成功案例,達成合作。通過幫助商家刪除差評,收取服務費用。
法律適用及處罰:當事人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歙縣市場監管局決定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有償刪差評、維護好評的行為表面上看幫助商家提高商品、服務的美譽度(網絡評分),實則極易誤導消費者,既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又擾亂正常的公平競爭環境。消費者和平臺商家切莫貪圖小便宜,應該堅決抵制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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