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違法事實:2023年10月31日和11月15日,當事人杭州西奧電梯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在臨城街道蕓麓大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卻虛構維保記錄。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及《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74元;2、罰款65000元;共計罰沒款65174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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