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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三)

2024-04-11 17:46:48 泉州市場監管

福建省泉州市市場監管局以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專項為主線,在全市持續開展食品、藥品、消防產品和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依法嚴厲打擊涉及民生和消防、特種設備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晉江市羅山弘盛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22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晉江市羅山弘盛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2499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店內發現有1臺電動自行車(型號:TDT21312Z,車身顏色:藍,制造年月:2022年08月,整車編碼:189022206225647)鞍座長度經測量為500mm,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6.1.5尺寸限值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規定。經查實,當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從晉江新動力摩托車貿易有限公司以1750元的價格購進了1臺電動自行車(型號:TDT21312Z,車身顏色:藍,制造年月:2022年08月,整車編碼:189022206225647)。購進后當事人為迎合消費者喜好,私自將上述車輛進行改裝,將鞍座換成長度為500mm的長鞍座后放置于店內售賣尚未售出,貨值金額2499元,沒有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石獅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市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案

2024年1月15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泉州市守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7日,石獅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登記的住所進行現場檢查,并送達由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關于當事人銷售的滅火器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023)MJJC-1883],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經查,當事人向安特達消防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購進36具涉案滅火器,該滅火器經檢驗: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干粉滅火劑第一主要組分含量)、質量(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的要求,依據《2023年泉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判定為不合格。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銷售涉案滅火器3具、退貨30具、庫存3具,購進價35元/具、銷售價50元/具。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貨值金額為1800元,違法所得為45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的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陜西遠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案

2024年1月2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陜西遠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滅火器,并處罰款5016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31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陜西遠峰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生產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生產日期:2023年10月26日)進行監督抽查,經抽樣檢驗,該批次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質量(滅火劑充裝總量誤差)項目不符合GB 4351.1-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2023年11月23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并送達由福建省產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2023)MJJC-2322]。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外包裝標簽標示有“手提式干粉滅火器MFZ/ABC3,執行標準:GB 4351.1-2005 ……”等內容,共生產176具,無償提供6具用于抽樣檢驗,其余170具全部在成品倉庫尚未銷售,售價為28.5元/具,貨值金額為5016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市鴻達電梯設備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3月12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泉州市鴻達電梯設備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25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建某鞋塑有限公司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檢查,發現該單位使用的設備識別碼為TC20059、TC20060、TC20061、TC20062的電梯缺少2024年1月的二次維保記錄,設備識別碼為TC20050的電梯缺少2023年12月4日以后的三次維保記錄,上述電梯維保單位是泉州市鴻達電梯設備有限公司。經查,當事人提供電梯半月維保收費為150元/次,按季度結算費用。截至案發,當事人尚未收到福建某鞋塑有限公司支付的電梯維保費用,故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惠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泉美電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對講機案

2024年3月11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泉州泉美電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的行為作出沒收標有“圖片”的電池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5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當事人的倉庫內發現標有“圖片”電池共有144個,在當事人的辦公室內查獲一張收款收據(NO:0016953),單據上標有名稱:摩托電池;數量:6個;單價 3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授權)和相關票據,南安市市場監管局現場扣押上述涉案電池。經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標有“圖片”注冊商標的電池150個用來試銷售,至案發時共售出6個,成本價27元/個,售價30元/個,剩余144個尚未售出。貨值金額4500元,違法所得180元。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侵犯標有“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欣鑫電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3年9月19日,泉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泉州欣鑫電梯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保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7日,泉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管局到泉州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在用的三臺電梯(設備識別碼:TC23775、TC24096、TC23772)維保公示卡最后顯示的維保時間為2023年7月1日,現場檢查時電梯維保單位泉州欣鑫電梯有限公司無法提供2023年7月的半月維保記錄,同時,電梯維保公示記錄顯示2023年上半年存在4次超期維保的現象。

當事人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泉州臺商投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晉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出租未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3月26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出租未檢驗合格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1日,晉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泉州德美箱包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還有另一經營主體:泉州某汽車回收有限公司,該公司現場正使用由當事人出租的叉車1臺、起重機械2臺,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3臺特種設備的檢驗合格報告、使用登記證書、安全技術檔案、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的記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即泉州某汽車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應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出租未檢驗合格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晉江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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