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件名稱:西吉某學校食堂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接到寧夏食藥安委辦第五互查組關于校園食品安全專項互查整治違法線索臺賬,內容顯示在檢查西吉縣某學校食堂時發現過期食品原料。2024年4月1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西吉某學校食堂進行檢查,發現確實存在互查組反饋的過期食品原料。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三項之規定,屬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甜面醬51袋、豆漿粉1袋,罰款85000元。
案例二
案件名稱:西吉縣某超市無證經營煙草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4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對校園周邊食品經營店進行專項檢查,依法對西吉縣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經營場所內存放著芙蓉王(硬中支)、嬌子(時代陽光)等散盒卷煙66種510盒,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屬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罰款3265.35元。
案例三
案件名稱:西吉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依法對西吉縣某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部分食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2024年4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復查,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元。
案例四
案件名稱:西吉縣某蔬菜水果店未按規定要求對散裝食品進行標識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專項行動中,依法對西吉縣某蔬菜水果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散裝食品時未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標識。執法人員現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2024年4月8日,執法人員依法進行復查,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未按規定要求對散裝食品進行標識的違法行為。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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