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務機構的價格欺詐、虛假檢驗檢測、提供虛假材料、虛假宣傳、不按規定提供中介服務等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市場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和營商環境的優化。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釋法明確行為邊界,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布5件中介違法典型案例。
01
某防雷安全檢測公司
違反物價管理規定案
2023年10月18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某防雷安全檢測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擺放的宣傳單頁的收費標準印有“按照浙江省物價局浙價服[2008]267號文件”字樣,當事人與服務對象簽訂的檢測協議也均有上述內容。浙價服[2008]267號文件已于2019年11月30日廢止,當事人使用廢止的收費文件與他人進行交易,使他人誤認為其服務費用標準為政府指導價。2023年10月24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6月制作上述宣傳單頁用于業務宣傳,當事人按照已經廢止文件的收費標準與服務對象進行業務洽談、簽訂合同,涉及合同783份。2024年4月10日,椒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2萬元。
02
臺州某電梯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不按規定提供服務案
2023年9月26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水果專業合作社使用的電梯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臺州某電梯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維保工劉某于2023年9月17日21時11分提交了維保記錄,執法人員調取了2023年9月17日晚上的維保監控視頻,發現當日晚上沒有維保人員進入該水果專業合作社進行電梯維保。2023年10月 07日,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3年9月17日,當事人的維保人員在沒有對2家單位的電梯進行維保的情況下,虛假上傳維保記錄、偽造使用單位的簽名。執法人員對該水果專業合作社在用電梯進行檢查,發現電梯底坑有較多垃圾未清理,且該電梯的井道照明燈故障無法使用,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鑒于當事人曾于2022年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1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 9萬元。
03
浙江某電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無資質開展檢定業務案
2023年11月23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浙江某電子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檢定業務,其無法提供檢定資質材料,2023年12月11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經計量行政部門授權,且相關從業人員也未取得國家計量有關證書的情況下,從2023年7月開始為消費者上門提供可燃氣體探測器檢定服務,并以200元/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收取檢定費用。當事人支付80元/份的費用給山東某計量檢測有限公司由其出具對應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檢定證書》,當事人通過開展上述業務違法所得共計9600元。2024年3月13日,仙居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處沒收違法所得9600元,罰款 5000元。
04
臺州某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2023年12月5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當事人臺州某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網站頁面上有“臺州質量認證咨詢中心”、“臺州質量認證咨詢中心是一家專業提供產品認證咨詢、ISO 體系認證咨詢、企業管理培訓服務、形象策劃咨詢的綜合型服務機構......”等宣傳該公司服務的內容,但該當事人與“臺州質量認證咨詢中心”并無任何關系。2023年2月6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上述網頁的宣傳內容是當事人是為了宣傳效果考慮而捏造。當事人網頁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網頁流量少,違法行為和社會危害后果輕微,2024年1月19日,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罰款1萬元。
05
臺州某商務代理有限公司
提供虛假資料案
2023年9月25日,當事人臺州某商務代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提交關于“臺州某餐飲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的有關資料時,其在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上填報的住所使用面積與實際經營面積不符。同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到申請人金某經營場所現場核查面積的情況下,在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上填報使用面積為145平方米,而申請人的實際經營面積為269.646平方米。2023年12月21日,溫嶺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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