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4年以來,山東省聊城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執法力度,嚴查重處一批涉及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領域的違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家電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6月,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家電城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5日,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某家電城經營的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導線布線安裝、車速提示音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聊城市東昌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作為一種便捷環保的交通工具,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電動自行車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出行安全,把好電動自行車“質量關”至關重要。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重拳出擊,持續加大專項執法力度,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二:聊城開發區某自行車專賣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8月5日,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依法對聊城開發區某專賣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電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9日,聊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某自行車專賣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一輛電動自行車車頭顯示屏下方有兩根帶插拔式接線端子的電線,其中一根電線貼有“插60V拔48V”的標簽。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規定,電動自行車的軟硬件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功率、電壓、腳踏騎行能力。經調查,當事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開發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電動自行車質量事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電動車蓄電池電壓的篡改會導致電路的不穩定,在充電或行駛的過程中,易出現短路等安全隱患。該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不法行為,守護了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
案例三: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9月,聊城市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聊城市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為530mm,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經調查,當事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自行改裝電動自行車,可能會對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安全產生影響,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該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了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不法行為,守護了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
案例四: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案
2024年6月11日,聊城市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8日,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被抽檢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布線、連接、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電氣裝置項目不符合 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42295-2022《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標準,依據《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被抽檢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布線、連接、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電氣裝置多個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該案的查處,有效打擊了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的不法行為,守護了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底線。
案例五: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案
2024年9月18日,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1日,冠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檢測機構對某電動車行所經營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8月20日,收到檢驗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冠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其危害深遠且影響廣泛。這類車輛往往存在電池安全隱患、制動系統失靈等質量問題,嚴重威脅消費者人身安全,易引發火災、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同時,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泛濫市場,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合法廠商權益,阻礙電動自行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于明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