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扎實推進今冬明春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百日攻堅”行動,進一步強化特種設備領域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動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江蘇省昆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6起2024年度特種設備領域叉車類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1月22日,城北分局執法人員對某金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陳某未系安全帶駕駛叉車作業,現場未見該公司給予上述作業員工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城北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處罰。
案例二
2024年5月13日,張浦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張浦鎮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一臺叉車載客運行。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張浦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處罰。
案例三
2024年8月19日,周市分局執法人員對昆山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叉車作業人員全某在經營場所內駕駛叉車作業時未系安全帶,直至執法人員現場制止該違法行為前該公司未給予上述作業人員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周市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處罰。
案例四
2024年6月13日,巴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員工張某、劉某和潘某未系安全帶正在駕駛叉車作業,現場未見該公司給予上述作業員工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巴城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處罰。
案例五
2024年6月12日,巴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昆山市某物流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見一臺叉車的貨叉叉齒處于升高狀態,叉齒上放置有木棧板,員工毛某正站在木棧板進行登高作業,另一名員工劉某從旁操作該叉車將上述登高作業的人員放下,現場未見該公司給予上述作業員工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巴城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處罰。
案例六
2024年4月19日,巴城分局執法人員對蘇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見一臺叉車(托盤堆垛車)未懸掛牌照,該公司未能出示此臺叉車有效的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經調查,該公司2021年購入此臺叉車使用,直至案發尚未辦理特種設備檢驗。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巴城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處罰。
安全提示
叉車作為重要的搬運設備,在制造業、物流業等領域中廣泛應用,作為一種特種設備,其不安全狀態和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也極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叉車使用單位應對設備依法檢驗、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在特定區域內使用,由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上崗作業。使用單位還應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為作業人員提供必要安全裝備和工作環境,建立健全叉車作業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