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賓館從正規廠家
采購大桶裝沐浴露、洗發水
再自行簡單分裝后
放置到客房
提供給顧客使用
你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嗎?
是否合法?
日前,內蒙古阿左旗市場監管局
就遇到這樣一起投訴
近日,一位舉報人投訴稱其入住阿左旗巴彥浩特某酒店,發現客房淋浴間的沐浴露、洗發水均無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等標簽標識內容。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對被舉報的酒店進行檢查,發現該酒店所有客房浴室內墻壁均安裝有洗發水、沐浴液分裝器,分裝器可視面未標注產品名稱、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經調查,該酒店為降低經營成本,使用大桶裝洗發水、沐浴露進行簡單分裝后,放置到客房供住客使用。
依據有關規定,酒店向顧客提供沐浴露、洗發水,是其提供有償服務(經營)的組成部分,屬于經營行為,其在經營中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最小單元未標注產品名稱、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屬于提供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行為。
阿左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酒店上述違法行為立案調查,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具有依法可減輕處罰的情節。阿左旗市場監管局經綜合考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銷售、使用、贈送假冒偽劣化妝品,未經許可生產、分裝化妝品的行為均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將A品牌化妝品分裝入B品牌化妝品的容器內用于經營活動,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即使像本案當事人一樣,只是將化妝品分裝入分裝瓶供客人免費使用,依然構成經營化妝品標簽不符合規定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美容美發、酒店等相關行業的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法分裝化妝品。向消費者提供的所有化妝品,均應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包括標注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內容。酒店賓館、美容美發機構等應該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守法意識,規范開展經營活動,在經營服務中使用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經營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