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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淮南市“兩節”期間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2025-03-07 15:42:01 淮南市市場監管局網站


2025年淮南市“兩節”期間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為集中展示我市“兩節”期間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成果,進一步加強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深入開展行政保護專項行動,警示經營主體守信合法合規經營,營造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和消費環境,現向社會公布一批“兩節”期間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牛 欄 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866912號“牛 欄 山”商標是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 欄 山酒廠在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1996年08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6年08月28日至2026年08月27日。

2024年10月11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經營部進行檢查。經查,該店的待售貨架上發現有“牛 欄 山陳釀酒”4瓶。經廠家人員辨認,上述“牛 欄 山陳釀酒”是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最終,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 欄 山酒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牛 欄 山陳釀酒”3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分局查處侵犯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74458號“美孚”商標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在第4類“蠟; 發動機燃料; 石油蒸餾物; 潤滑油; 潤滑脂; 工業用油及油脂; 潤滑劑; 礦物油; 照明用油; 液體、氣體燃料; 汽油; 工業用蠟; 蠟燭”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1983年3月30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23年3月30日至2033年3月29日。第1180203號“美孚”商標是埃克森美孚公司在第4類“潤滑油; 潤滑脂; 燃料”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1998年6月7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

2024年11月12日,淮南市市場監管局毛集分局執法人員對某汽配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查獲標注為北京綠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綠科潤滑油有限公司生產的“Moboilst www.美孚1號.com”齒輪油7桶,GL-5,85W-90,凈含量:18升/桶,涉嫌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和“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上述商品經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鑒定,被認定為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Mobil”和“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最終,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毛集分局認定當事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辦案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7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權名稱案

2002年9月10日,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2002年第92號公告,批準對“龍口粉絲”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2008年12月1號實施的國家標準《GB/T19048-2008地理標志產品龍口粉絲》中規定: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包括山東省煙臺市境內的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萊陽市、萊州市。

2024年10月9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對謝家集區某超市進行檢查。經查,該超市在店內貨架上有4小包(0.71kg)同款同類粉絲,貨架上張貼的標簽上該商品名稱為“龍口粉絲”。當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權名稱權的粉絲實際為新竹粉絲,產地為安徽阜陽,不符合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因當事人未認真審查造成標簽錯誤。最終,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權名稱的違法行為。依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權名稱的粉絲4小包、罰款200佰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處侵犯“野格”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是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在第33類“利口酒; 草藥浸制利口酒; 燒酒”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09年7月7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9年7月7日至2029年7月6日。第G1287599號“”商標是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在第33類“預先混合的酒精飲料; 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尤其是草藥烈酒”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15年11月17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7日。第992806號“JAGERMEISTER”商標是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在第33類“浸泡草藥的白酒; 白酒”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1997年4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7年4月28日至2027年4月27日。

2024年9月25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區發現11瓶標注“圣羅拉(青島)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野格哈古雷斯”牌利口酒(配制酒)。因當事人經營銷售的“野格哈古雷斯”牌配制酒購進時間早于國家知識局2021年8月27日下發的關于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宣告商標無效的時間,也早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年11月18日判決“野格哈古雷斯”牌配制酒生產廠家圣羅拉(青島)酒業有限公司判決侵害商標持有人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間,且當事人能夠提供進貨票據。最終,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認定當事人侵犯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屬于不知道銷售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情形。辦案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免于罰款、沒收11瓶標注“圣羅拉(青島)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野格哈古雷斯”牌利口酒(配制酒)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淮南市田家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184458號“”商標是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第7類“軸承”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1983年07月05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23年07月05日至2033年07月04日。

2024年11月8日,田家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商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ZWZ”牌軸承是從流動推銷車輛處購買,當事人未留存相關進貨票據,無法聯系供貨方,經商標權利人現場指認,執法人員依法扣押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ZWZ”牌軸承 53套。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十種型號共53套軸承出具鑒定報告顯示,均系侵犯瓦房店軸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軸承產品。最終,田家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版)》第【268]條第一款第(三)頁第一目,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軸承53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淮南市潘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嘉實多、Castrol”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71485429號“嘉實多、Castrol”商標是嘉實多有限公司在第4類“機油;齒輪油;工業用油;潤滑油;發動機油;潤滑劑;汽車潤滑油;潤滑脂;切削液”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年2024年6月14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24年6月14日至2034年6月13日。

2024年11月13日,潘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對某汽車維修店進行檢查。經查,該汽車維修店貨架擺放的3瓶實多AMGNATEC磁護全合成機油經嘉實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鑒定均屬假冒產品。最終,潘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嘉實多AMGNATEC磁護全合成機油是假冒“嘉實多”、“Castrol”注冊商標和侵犯“嘉實多”、“Castrol”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當事人銷售的嘉實多AMGNATEC磁護全合成機油涉嫌侵犯了嘉實多有限公司“嘉實多、Castrol”注冊商標專用權。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假冒機油3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第879423號“”商標是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類“服裝鞋帽”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的注冊公告時間為1996年10月07日,專用權期限為2016年10月07日至2026年10月06日。

2025年1月6日,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經營場所貨架上有待售的運動鞋1雙,其鞋側面有“√”標識、鞋舌有“NEKI”和“√”標識。上述鞋類商品涉嫌侵犯“耐克”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鞋類商品進行了扣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立案查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過程中。

案例八、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經營假冒專利商品案

2024年12月3日,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投訴舉報信息對某大米生產企業進行檢查,在當事人單位廠房內有“銀魚湖”牌國泰香米包裝袋,包裝袋上有“本包裝已申請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專利號:ZL201530460404.4”字樣。

經查,當事人為大米生產企業,專利號為ZL201530460404.4的專利為大米包裝袋的外觀專利,系當事人自有的專利,用于其生產的“銀魚湖”牌國泰香米包裝袋。當事人最后一次印制該專利包裝袋系2023年6月,以1元/條價格印制涉案包裝袋9000條,用于大米生產使用。包裝袋上有“本包裝已申請外觀專利,仿冒必究”、“專利號:ZL201530460404.4”字樣。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述專利號:ZL201530460404.4的專利已于2023年11月17日終止。鑒于當事人使用的是自有外觀設計專利,未侵犯其他人權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假冒專利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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