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產防線,現將近期查處的5起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行政處罰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為鑒、警鐘長鳴,督促各行業企業嚴守安全底線,切實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隱患。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某某號的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作業現場存在1名特種作業人員(馮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
處理結果: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對該公司立案進行調查,給予該單位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4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位于朝陽區小關東里某某號院的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作業現場存在1名特種作業人員(馬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
處理結果:
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對該公司立案進行調查,給予該單位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9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某某號樓的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1名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
處理結果: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對該公司立案進行調查,給予該單位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北京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某某號樓的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1名特種作業人員(李某某)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
處理結果:
北京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對該公司立案進行調查,給予該單位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6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對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南湖中園某某號樓的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1名特種作業人員(賈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行為。
處理結果: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程序對該公司立案進行調查,給予該單位壹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