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藥監局公布6起整治醫療機構藥械質量安全典型案例
全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省紀委監委、省市場監管局及省藥監局關于省級民生實事項目工作部署要求,扎實推進整治醫療機構藥械質量安全突出問題提升行動,全面排查治理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藥械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依法依規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用藥用械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南昌縣某診所使用過期藥品案
2024年11月14日,南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診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藥柜臺上擺放的硫酸沙丁胺醇霧化吸入溶液(批號2211103)已過期,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扣押該過期藥品。經調查,當事人從江西華恒醫藥有限公司購進該批號藥品5盒,涉案藥品超過使用期限后未及時發現,仍繼續使用。
當事人使用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結合《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江西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過期藥品,并處罰款。
二、永修縣某診所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5年3月31日,永修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診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藥房陰涼柜存放有7支破傷風人免疫球蛋白(批準文號:國藥準字S1088001,生產批號:202308F006,有效期至2026.08.08)。執法人員掃碼顯示,該藥品追溯碼對應的流向為四川省成都市某藥品零售企業。經查,當事人從某公司業務員處購入該批號藥品10支,通過微信向其支付貨款,且無法提供購進清單及稅務發票。
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結合《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條及裁量基準,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三、渝水區某衛生所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案
2025年5月27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衛生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中藥飲片貨柜內存放有15批次無廠名廠址、執行標準、產品規格及批號的中藥飲片,共計6.18kg。執法人員當場對涉案中藥飲片實施扣押。2025年6月3日,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涉案15批次中藥飲片均從樟樹藥材交易市場購進,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憑證及供貨方資質證明。
當事人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購進的中藥飲片,并處罰款。
四、興國縣某衛生院使用未經注冊和過期的醫療器械案
2025年3月24日,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衛生院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心電圖室使用的二類醫療器械ECG數字式十二道心電圖機存在問題,包括設備標簽注冊證編號與實際不符、無產品合格證、生產日期不明且已超過5年使用壽命。興國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設備實施扣押,并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該心電圖機盜用其他醫療器械注冊證號,屬于未經注冊醫療器械,已超過使用期限,且涉案醫療器械在使用期間一直未檢測校驗。
當事人使用未經注冊和過期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及《江西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醫療器械,并處罰款。
五、靖安縣某診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配制制劑案
2024年12月9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診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營業場所存放有標識為“消炎丸”“腰頸丸”“風濕丸”“消炎結石丸”等自制制劑。經查,該診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當事人自2024年2月起,用連翹、金銀花、當歸、紅花等中藥飲片,經粉碎、手工搓丸方式自行配制成上述制劑,用于患者疾病治療。至案發,該診所共配制制劑15.025kg。
當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配制制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配置的制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六、玉山縣某醫院購進醫療器械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案
2024年5月30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某醫院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的進口第三類醫療器械可吸收性縫線存在異常情況,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該產品的進口注冊批準證明文件,當事人無法提供。經核查確認,當事人使用的上述可吸收性縫線未辦理進口注冊。當事人在醫療器械采購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開展進貨查驗工作,也未對生產企業及供應商的合法資質材料進行審核,最終導致未依法注冊、進口的醫療器械流入醫院并被使用。
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使用上述未依法注冊的進口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涉案醫療器械,并處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