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梁明 通訊員粵市監)為切實保障兒童用品質量安全,7月8日,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在湛江市組織召開童鞋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性標準宣貫會,全省鞋類生產經營企業、檢測機構等單位近700名代表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形式參會。
會上,技術專家對《童鞋安全技術規范》(GB 30585—2024)、《鞋類通用安全要求》(GB 25038—2024)進行了解讀,通過列舉常見不合格項目、專家現場問答等方式,結合典型案例,重點解讀《童鞋安全技術規范》(GB 30585—2024)新舊標準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包括:擴大了適用范圍、提高了嬰幼兒鞋小附件要求、增加了含氯苯酚、短鏈氯化石蠟限量物質要求、修改了部分化學項目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等,幫助相關企業、機構更好理解標準要求。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宣貫會的舉辦,有助于推動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提升鞋類企業對強制性標準的執行能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筑牢童鞋安全防線。
《兒童鞋安全技術規范》(GB 30585—2014)新舊版比對
標準 | (舊)GB 30585—2014 《兒童鞋安全技術規范》 | (新)GB 30585—2024 《童鞋安全技術規范》 | |
適用范圍 | 適用于各種材料制作的、供14周歲及以下兒童(鞋號不大于250),日常穿用的鞋類。 不適用于童膠鞋。 | 適用于用各種材料制作的、供14歲(含)以下兒童及嬰幼兒穿用的鞋類產品。 | |
新版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童鞋,含童膠鞋。 | |||
基本要求
| 斷針 | 鞋內應無斷針 | |
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 | 鞋內外應無露出的釘尖。 全鞋(包括鞋上附件、鞋跟等部件)不允許有可觸及的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 | 不應有可觸及的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競技用田徑鞋、足球鞋等兒童鞋上的功能性鞋釘除外 | |
有效跟高 | ≤25mm | ||
鋼勾心 | 應符合GB 28011的規定 | — | |
異味 | ≤2級 | — | |
嬰幼兒鞋小附件 要求 | 嬰幼兒鞋上可拆卸的附件,不應完全容入按GB6675.2-2014中5.2要求的小零件試驗器。 | 1、可拆卸小附件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 2、經規定拉力測試后脫落的小附件(含拉脫測試過程中部分脫落的附件碎片和連同幫面材料共同脫落的附件),不應有可觸及的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 3、拉力測試后損壞但未脫落的小附件不應有可觸及的銳利邊緣和銳利尖端。 | |
六價鉻 | 皮革和毛皮≤10 mg/kg | 皮革、毛皮≤3 mg/kg |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紡織品≤20 mg/kg 皮革、毛皮≤30 mg/kg | 紡織品≤20 mg/kg 人造革、合成革≤30 mg/kg 皮革、毛皮≤30 mg/kg | |
甲醛 | 皮革、毛皮和紡織品 嬰幼兒鞋≤20 mg/kg 直接接觸皮膚的材料≤75 mg/kg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材料≤300 mg/kg | 紡織品、人造革、合成革、皮革、毛皮嬰幼兒鞋≤20 mg/kg 直接接觸皮膚的材料≤75 mg/kg 非直接接觸皮膚的材料≤300 mg/kg | |
重金屬總量 | >0.4 g 的可觸及部件均需檢測(金屬材料除外) 砷≤100 mg/kg 鉛≤100 mg/kg 鎘≤100 mg/kg | 帶涂層(印花)材料、人造革、合成革、橡膠、塑料等合成材料 鉛≤90 mg/kg 鎘≤100 mg/kg | |
富馬酸二甲酯 | 紡織品、皮革、毛皮、人造革、合成革 ≤0.1 mg/kg | ||
含氯苯酚 | — | 紡織品、人造革、合成革 五氯苯酚≤0.5 mg/kg 2,3,5,6-四氯苯酚≤0.5 mg/kg | |
皮革、毛皮五氯苯酚≤0.5 mg/kg | |||
N-亞硝基胺 | 橡膠部件 嬰幼兒鞋 ≤0.5 mg/kg | ||
鄰苯二甲酸酯 | 帶涂層(印花)材料、人造革、合成革、橡膠、塑料等合成材料 嬰幼兒鞋DINP,DIDP,DNOP 總量≤0.1% 嬰幼兒鞋DEHP,DBP,BBP 總量≤0.1% 兒童鞋DEHP,DBP,BBP 總量≤0.1% | 帶涂層(印花)材料、人造革、合成革、橡膠、塑料等合成材料 嬰幼兒鞋DINP,DIDP,DNOP 總量<0.1% 嬰幼兒鞋DEHP,DBP,BBP,DIBP 總量<0.1% 兒童鞋DEHP,DBP,BBP,DIBP 總量<0.1% | |
短鏈氯化石蠟 | — | 紡織品、人造革、合成革、皮革、毛皮、橡膠、塑料等合成材料<0.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