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將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關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規定吧!
條款 | 具體規定 | 備注 |
第十二條 |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申請登記一個或者多個實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除外。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多個實體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所有實體經營場所全部記載在營業執照上。 個體工商戶在其登記機關轄區以外從事依法需要登記的經營活動的,應當另行設立個體工商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本條是關于個體工商戶“一照多址”的規定,經營范圍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且所有實體經營場所均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無需辦理多個營業執照,實行“一照多址”。 |
第十三條 | 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可以將電子商務平臺為其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登記機關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后標注“(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在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將每個經營場所都進行登記。 僅提供互聯網域名訪問、虛擬主機租用等服務,不提供實際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空間地址,不得用于辦理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登記。 同時通過線下和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登記實體經營場所,并可以同時登記網絡經營場所。 | 本條是關于從事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的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的規定,明確了不得做為網絡經營場所的情形,允許同時通過線下和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同時登記實體和網絡經營場所。 |
(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