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將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讓我們來了解一下關于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的規定吧!
條款 | 具體規定 | 備注 |
第二十九條 | 個體工商戶正在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 本條明確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的限制條件。 |
第三十條 |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三)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承諾書。 | 本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承諾書”。 |
第三十一條 |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清稅證明。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
(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