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市場監管系統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督促企業落實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以案釋法、以案普法,進一步強化警示震懾作用,推動全社會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守牢特種設備安全防線,內蒙古赤峰市市場監管局現公布2025年第二批特種設備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測案
2025年3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特種設備檢驗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已完成檢測的曳引驅動乘客電梯檢測過程不符合《電梯自行檢測規則》的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違法行為,2025年6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6萬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以罰款0.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5年4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赤峰市某氣體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25年4月8日已充裝的11只氬氣瓶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之規定。2025年6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2025年4月,喀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充裝人員未按照規定對1輛出租車CNG氣瓶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之規定。2025年4月,喀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5年4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敖漢旗某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1臺在用門式起重機未經安裝監檢,執法人員當場對該設備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之規定。當事人后續將該起重機進行拆除,消除了安全隱患。2025年6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5年4月,翁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翁牛特旗某建材門市開展檢查,發現該建材門市廠區內在用起重機械1臺,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該門市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起重機的行為。2025年7月,翁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門市使用未經檢驗的起重機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5年5月,赤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克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酒城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首次)檢驗叉車,該叉車于2024年7月份購進,此后在單位倉庫內搬運裝卸啤酒使用,期間未進行定期(首次)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屬于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2025年7月,克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酒城作出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5年3月,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一臺在用有機熱載體鍋爐未經定期檢驗,現場運行壓力0.4Mpa,額定功率1.4MW。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2025年4月,元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單位做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和鍋爐案
2025年5月,松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食品加工廠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廠現場在用的兩臺壓力容器和一臺承壓蒸汽鍋爐超出有效定期檢驗日期。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2025年6月,松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廠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案
2025年2月,林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小區對電梯檢驗檢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小區在用14部電梯,已超出定期檢測周期。執法人員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后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該小區物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拒不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的違章行為。2025年4月,林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物業公司作出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案
2025年5月,敖漢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敖漢某水泥電桿廠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蒸汽鍋爐未按規定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執法人員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未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之規定,2025年7月,敖漢旗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