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藥監局關于福建春養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0家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飛行檢查結果的通告
為加強藥品流通環節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于2025年5月25日至29日和6月23日至26日組織檢查人員分兩批次對20家藥品零售企業和20家藥品使用單位開展飛行檢查,現將檢查結果通告如下:
一、被檢查藥品零售企業名單
序號 | 企業名稱 | 企業類型 |
1 | 福州春養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2 | 國藥控股福州專業藥房有限公司福州市觀海路分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3 | 廈門芫華堂藥業有限公司 | 零售連鎖門店 |
4 | 廈門祝強大藥房有限公司新村二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5 | 漳州市嘉益堂醫藥連鎖有限公司薌城區民興北郡分店 | 單體零售企業 |
6 | 漳州市盛塘大藥房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7 | 晉江市以德大藥房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8 | 泉州市東南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晉江香榭花都分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9 | 永安市祥榮堂大藥房 | 單體零售企業 |
10 | 康佰家永安蝶泉灣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11 | 莆田市三葉草大藥房有限公司仙游鯉南店 | 單體零售企業 |
12 | 仙游縣醫家平安醫藥有限公司仙游涂山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13 | 福建惠百姓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建甌水南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14 | 福建省揚祖惠民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建甌甌寧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15 | 長汀釬億藥業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16 | 長汀縣康泰濯田醫藥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17 | 福鼎市恒春堂醫藥有限公司好藥師桐城分店 | 單體零售企業 |
18 | 福鼎市九州通大藥房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19 | 平潭縣康又樂醫藥有限公司 | 單體零售企業 |
20 | 福建永惠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店 | 零售連鎖門店 |
二、被檢查藥品使用單位名單
序號 | 單位名稱 | 機構類型 |
1 | 下渡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公立醫療機構 |
2 | 倉山區張芳內科診所 | 個體診所 |
3 | 廈門市集美區集美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公立醫療機構 |
4 | 廈門集美永輝西醫內科診所 | 個體診所 |
5 | 薌城區浦南鎮詩朋村衛生所 | 村衛生所 |
6 | 漳州市薌城區石亭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公立醫療機構 |
7 | 晉江市中醫院 | 公立醫療機構 |
8 | 晉江市磁灶鎮中心衛生院 | 公立醫療機構 |
9 | 永安市燕南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公立醫療機構 |
10 | 永安市上官昌熠全科診所 | 個體診所 |
11 | 仙游縣楓亭鎮中心衛生院 | 公立醫療機構 |
12 | 仙游縣榜頭鎮泉山村衛生所 | 村衛生所 |
13 | 建甌市徐墩衛生院 | 公立醫療機構 |
14 | 建甌市甌寧街道七里街村衛生所 | 村衛生所 |
15 | 長汀縣策武衛生院 | 公立醫療機構 |
16 | 長汀縣鐘興聯中醫婦科診所 | 個體診所 |
17 | 福鼎市桐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公立醫療機構 |
18 | 福鼎康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綜合門診部 | 個體診所 |
19 | 平潭綜合實驗區海壇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公立醫療機構 |
20 | 平潭楊星診所 | 個體診所 |
三、檢查的主要內容
根據《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重點檢查企業(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購銷渠道、計算機系統、儲存與運輸、資金票據往來、處方藥銷售以及網絡銷售藥品的購銷渠道、發貨運輸地址等。疫苗接種單位重點檢查疫苗儲存、運輸管理、信息追溯等規范情況。
四、檢查結果
零售企業檢查發現,部分企業存在未及時修訂質量管理制度,藥品的陳列與儲存不規范,未將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區展示,在兒童用藥區展示兒童禁用藥品,陰涼柜、冷藏柜溫度不符合要求,中藥飲片斗柜未定期清斗,有的中藥飲片斗柜未正名正字、柜內無標簽。部分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未嚴格落實處方審核管理,計算機有一鍵審方的操作權限,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情況,個別企業處方藥開架銷售。部分企業網站執業藥師信息更新不及時,藥品網絡銷售提供給消費者的銷售憑證信息不全,網售平臺自動審方或電子處方執業藥師未進行審核。個別企業未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提交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信息報告。
使用單位檢查發現,部分使用單位存在藥品儲存條件不符合要求,冷藏冷凍藥品儲存不夠規范,未配備溫濕度監測設備,溫濕度記錄不全,溫濕度計未及時檢定。冷鏈運輸單信息登記不全、交接單無簽字確認,個別醫療機構冷鏈藥品無在途溫度記錄。部分使用單位存在驗收記錄不全,未逐批驗收,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臺賬未登記批次信息,臺賬與空瓶回收記錄不一致。藥品存放區域無分區標識,藥品與非藥品混放。個別診所無法提供購進票據,進口藥品無法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生物制品無法提供批簽發材料。
五、處置措施
對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存在的問題線索,已移交轄區藥品監管部門做進一步調查和整改落實。
特此通告。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