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西寧某醫藥超市銷售過期藥品案
2025年3月25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西寧某醫藥超市銷售過期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超市經營場所內藥品貨架內擺放有過期藥品,且未對涉案過期藥品標注“過期藥品”字樣、未存放于不合格藥品處置區,亦無法提供涉案不合格藥品的下架記錄。執法人員認定,涉案過期藥品處于待出售狀態(未發現已售出超過有效期藥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西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藥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5年8月21日,西寧市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公司存在兩項違法事實:一是進貨時未按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原料進行檢驗;二是生產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西寧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54萬元、沒收召回的不合格批次產品、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西寧市城東區某大藥房非法購藥及違規經營醫療器械案
2025年4月28日,西寧市城東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衛生健康局,根據舉報線索開展聯合檢查,對城東區某大藥房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藥房存在三項違法事實:一是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二是未經許可經營銷售第三類醫療器械;三是未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與銷售記錄制度,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西寧市城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物品、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西寧市城西區某托管中心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5年4月9日,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線索,對城西區某托管中心進行檢查,對其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托管中心在未取得經營場所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托管服務及餐食供應,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青海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5年5月29日,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公司使用的2臺特種設備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西寧市城西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西寧市城北區某加工坊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5年6月24日,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對城北區某加工坊未履行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加工坊未按規定建立食品進銷貨臺賬,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發現后已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后續回訪檢查時,當事人仍未及時整改,違法行為持續存在,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西寧市城北區某加工部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加工案
2025年9月10日,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線索,對城北區某加工部進行檢查,對其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加工部在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其行為違反《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據《青海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075萬元、罰款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青海某商貿有限公司未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案
2025年9月4日,西寧市湟中區市場監管局對青海某商貿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明碼標價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公司經營場所的貨柜商品及散裝商品均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西寧市湟中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罰款0.3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大通縣某雙飾面板加工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5年6月26日,西寧市大通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河南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訴(反映青海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生產、銷售使用該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對大通縣某雙飾面板加工廠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加工廠存在生產、銷售印有暗標商標的侵權板材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西寧市大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湟源某體驗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5年7月22日,西寧市湟源縣市場監管局對湟源某體驗店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經查,該體驗店派發的廣告宣傳單中,部分廣告內容未在其產品外包裝及說明書中標注,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內容的印證資料,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西寧市湟源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作出“罰款0.26萬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