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5年7月21日,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福山區臧家莊鎮的福山區某農資經銷店(個體工商戶)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西側靠門堆放銷售的化肥為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黃金肽微生物菌劑,外包裝一面上印有專利號。

經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公布公告頁面查詢上述專利號,顯示上述專利為生產肥料過程中用到的裝置而非該黃金肽微生物菌劑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花費1500元從煙臺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購進30桶,標價90元/桶,實際銷售價格70元/桶,至案發時已售完,貨值及違法所得均為2100元,當事人能夠提供進貨單據說明肥料來源,現場檢查時未提供專利證書。
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情形,構成了銷售假冒專利肥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裁量情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該商家銷售的商品上標注了不屬于化肥本身的專利標識,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欺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農資產品對農民的種植收成至關重要,不容有任何虛假成分,對這種借“高科技”噱頭擴大產品影響力、牟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打擊,有助于進一步凈化農資市場秩序,護航農業生產安全,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曲德龍 時華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