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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年“守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2025-12-16 14:26:05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網站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公布2025年“守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聚焦民生消費、網絡經濟等重點領域,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為強化警示震懾和教育引導作用,現公布一批“守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促治,引導經營主體誠信守法,推動形成尊重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發展的社會共識。

1.南安市某貿易公司違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3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南安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未依法辦理商標代理備案的情況下,在其淘 寶網店發布的兩款商標代理業務類商品中含有“商標包受理 不受理 全額退款”、“不下證 退全款”、“商標授權 當天授權 不過包退”、“授權審核包通過”等用語。上述兩款商品自上架以來,均無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

2025年7月4日,南安市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公司從事商標事宜代理業務未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的行為違反了《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商標代理行業 “無備案經營 + 虛假宣傳” 的典型案件,當事人未依法備案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并使用“包受理”“擔保成功”等不實宣傳,擾亂了代理市場秩序,誤導了服務對象。執法部門堅持“雙罰制”,既處罰公司,也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有力警示了商標代理行業必須依法備案、誠信經營,對規范行業準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具有示范意義。

2.王某某、洪某某侵犯國際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22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商標權利人舉報線索,聯合廈門市公安局現場查獲王某某、洪某某銷售侵犯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Gucci(古馳)、Chanel(香奈兒)等33個國際知名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查,王某某、洪某某自2020年5月起,通過微信聊天方式進行線上交易,以“海外原單”等名義銷售前述品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截至案發,現場查獲的侵權商品貨值金額達81萬余元。

處理結果

2025年1月22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王某某、洪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當事人長期通過“微信私域 + 海外原單”模式銷售侵權奢侈品,行為隱蔽,取證困難。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緊密協作,發揮各自專業優勢,運用技術手段及時阻斷當事人同伙遠程篡改經營記錄,并做好電子數據固證取證,深挖犯罪網絡,最終實現有效打擊,是行刑銜接機制在打擊新型網絡侵權中充分發揮威力的成功案例。

3、泉州某日用品公司侵犯“幫寶適”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6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泉州某日用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為提高產品的銷量,自2024年12月17日開始,設計、生產、銷售與著名嬰兒護理品牌“幫寶適”清新幫拉拉褲外包裝極相似的“幫宔迠請新幫云寵拉拉褲”746包,違法經營額11563元。

處理結果

2025年8月21日,惠安縣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嬰幼兒用品安全無小事。當事人為追求不當利益,刻意摹仿知名品牌“幫寶適”的商標及包裝,極易導致消費者混淆,不僅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更對嬰幼兒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對這類民生領域“傍名牌”行為重拳出擊,彰顯了聚焦民生關切、守護兒童健康安全底線的堅定立場。

4、廈門某沃汽車有限公司、某捷汽車有限公司、某翔汽車有限公司侵犯“BOWERS&WILKINS”注冊商標專用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6日,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舉報線索對某沃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向某捷汽車公司低價采購侵犯“BOWERS&WILKINS”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中置音響,并以購車贈送音響形式搭售安裝至消費者購買的車輛中。某捷汽車公司自2024年5月起,向深圳某公司采購該款侵權中置音響,并轉銷至某沃公司和廈門翔安區某翔公司,作為這兩家公司附贈購車客戶的商品,其中向某沃公司銷售貨值金額為8.57萬元、向某翔公司銷售貨值金額為6.79萬元。

處理結果

2025年6月24日,海滄區市場監管局認定某沃汽車公司、某捷汽車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上述兩家公司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將深圳某公司、廈門翔安區某翔汽車公司的違法線索移送屬地市場監管局。9月12日,翔安區市場監管局認定某翔汽車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某翔汽車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揭示了一種汽車銷售中較為隱蔽的侵權模式:將假冒品牌音響作為“購車贈品”銷售,企圖規避法律責任。這種附贈行為本身即屬銷售行為,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樣構成商標侵權。執法人員據此從銷售終端追溯至上游供應商,實現對侵權鏈條的溯源打擊。此案的查處,打破了商家“贈品無責”的認知誤區,促進汽車銷售行業規范供應鏈管理,有力維護了汽車配件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5、莆田市城廂區某體育用品店侵犯莆田鞋集體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莆田市城廂區某體育用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商家自2025年3月1日起,未經莆田鞋集體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店鋪招牌使用與莆田鞋集體商標相同的圖形作為廣告牌展示,因其未銷售侵犯莆田鞋集體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違法經營額。

處理結果

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商家在廣告宣傳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莆田鞋集體商標(圖形商標)2022年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是當地鞋業品牌重塑、產業發展的核心載體,當事人擅自將其用于店鋪招牌,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侵犯了莆田鞋集體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區域品牌的公信力和整體利益。本案的查處,明晰了集體商標使用的法律邊界,保護了集體商標注冊人及使用該商標的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為區域特色產業通過集體商標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6、廈門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商業廣告中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30日,湖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轉辦線索對廈門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為促銷其產品“國潮紅刺繡內衣”,于6月10日在自營微信公眾號發布“獨家專利 3D水滴杯”等廣告宣傳內容,但無法提供上述內容所稱“獨家專利”相關的專利證書證明等材料。

處理結果

2025年9月12日,湖里區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公司在商業廣告中假冒專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專利宣傳必須真實。本案當事人為促銷產品,在廣告中宣稱擁有“獨家專利”,卻無法提供任何專利證明,利用消費者對 “專利” 的信任誤導消費決策,破壞競爭秩序。此案的查處,警示企業不得將 “專利” 作為虛假宣傳工具,既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推動企業轉向 “真實宣傳 +技術創新” 的良性競爭。

7、漳浦縣某貿易商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5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漳浦縣某貿易商行進行檢查。經查,該商行向當地農民購進白楊梅,后在其淘 寶商鋪中標注為“浮宮楊梅”名稱進行網絡銷售,該商行無法提供合法使用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相關材料且其產品在“浮宮楊梅”產地范圍外,截止案發,違法經營額784.26元。

處理結果

2025年8月26日,漳浦縣市場監管局認定該商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商行作出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在當前網絡交易日益普遍的背景下,此類“線上冒用、線下發貨”的侵權行為更具隱蔽性和擴散性。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線上線下同步監管,嚴厲打擊網絡交易中以“搭便車”“傍地域品牌”等方式侵犯地理標志違法行為,有力維護地理標志聲譽和品牌價值,為助力鄉村振興、推動地域特色產業發展“清障護航”。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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