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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025-12-22 22:35:43 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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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和為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包括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工業產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產品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實行清單管理,制定、調整并公布《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清單》。

第四條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嚴守底線、風險預防、問題導向、協同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重點工業產品時,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保障產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要求,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依法承擔銷售者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銷售重點工業產品的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平臺內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和進銷記錄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以及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要求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產品檢驗報告,如實記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名稱、型號、數量、購進和銷售日期、實際發貨地址等信息。相關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八條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在銷售頁面真實、準確、清晰地展示重點工業產品下列信息:

(一)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產品型號或者規格、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必要的警示說明;

(二)銷售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重點工業產品的,應當展示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編號或者上述證書的鏈接標識;

(三)銷售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重點工業產品的,應當展示產品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鏈接標識,檢驗報告應當至少包括產品信息、檢驗依據、檢驗結果等內容。

平臺內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重點工業產品質量、性能、功能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平臺內經營者在收到或者獲知重點工業產品缺陷召回信息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布生產者發布的召回信息,并協助生產者實施缺陷產品召回。

第三章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義務

第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為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要求的重點工業產品信息披露義務提供技術支持。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信息,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重點工業產品的證書編號、產品類型等相關信息進行核驗,核驗結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銷售。

對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重點工業產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是否提供產品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鏈接標識進行核驗,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銷售。

第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產品信息核驗質量管理制度,通過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重點工業產品應當具備商品條碼等編碼,并依托編碼等技術手段進行產品審核和溯源管理。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監管信息自查機制,根據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重點工業產品監督抽查、風險監測、缺陷召回等質量安全信息,及時開展針對性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自查,并采取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日常核查制度,對平臺內重點工業產品銷售行為進行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

(一)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產品型號或者規格、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必要的警示說明信息是否全面;

(二)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是否有效,與其頁面展示的重點工業產品相關信息是否一致;

(三)平臺內經營者展示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的鏈接標識,與其頁面展示的重點工業產品相關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定期對平臺內銷售的重點工業產品進行質量安全監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保障質量安全的需要采取實物抽樣檢驗等方式,排查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

第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重點工業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處置措施。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作出必要處置措施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網店名稱、商品信息、質量違法行為描述、保存的有關記錄、采取的處置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收到或者獲知重點工業產品缺陷召回信息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停止缺陷重點工業產品繼續在其網絡平臺銷售,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缺陷重點工業產品召回管理相關工作,提供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重點工業產品監管執法工作,依法提供產品質量安全相關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平臺內經營者開展調查,發現相關平臺內經營者通過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應當及時通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后五個工作日內提醒相關平臺內經營者及時更新資質證照、公示信息、聯系方式等。

經提醒,相關平臺內經營者仍不更新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其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相關平臺內經營者更新相關信息后,可以向平臺申請解除處置措施。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申請并核驗無誤后,應當根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及時解除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加強銷售重點工業產品合規知識宣傳培訓。宣傳培訓內容包括重點工業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平臺內經營者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重點工業產品信息展示要求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重點工業產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并將監測情況作為確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批次、頻次的參考。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重點工業產品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控,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采集、分析評估等工作,采取相應的行政指導、風險預警、督促整改等風險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重點工業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并對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報送、消費者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線索,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一)未履行法定義務,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未充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不良后果的;

(三)發生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重大負面輿情事件的;

(四)存在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網絡交易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產生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重點工業產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對受到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經營主體,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平臺內經營者實際經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發現重點工業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產品生產者住所地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未履行重點工業產品進貨查驗和進銷記錄義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平臺內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展示重點工業產品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平臺內經營者偽造或者冒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檢驗結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平臺內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對重點工業產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平臺內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協助、配合缺陷重點工業產品召回義務的,由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不配合監管執法工作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重點工業產品相關信息核驗、日常核查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三十五條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電子商務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開展自營業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等方式銷售重點工業產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產品質量義務適用本規定關于平臺內經營者義務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中對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且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重點工業產品,要求具有的檢驗報告,是指生產者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出具的出廠檢驗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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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解讀


(責任編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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