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獲總局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提升檢驗檢測機構監管的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完善信用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信用風險分類的定義) 本規范適用于經總局認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
本規范所稱的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以下簡稱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管總局以檢驗檢測機構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等情況為基礎,按照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對檢驗檢測機構的信用風險進行自動分類,并根據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職責分工) 認可檢測司負責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統籌協調,推動建立相關制度、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平臺,并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認可檢測司委托技術支撐單位負責協助研究構建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整合歸集信用風險信息等技術支撐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 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堅持準確定位、服務監管,明確標準、科學分類,強化應用、分類施策,協同高效、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應用范圍)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僅作為市場監管部門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參考依據,不向社會公開公示,不影響、不限制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市場公平競爭。
第二章 信用風險分類監管
第六條(分類指標) 基于基礎信息、經營狀況、監管執法、能力水平、技術創新等維度,建立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并根據監管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
第七條(分類信息)檢驗檢測機構信用分類指標信息應當“應歸盡歸”,記錄及時、準確、規范、完整。
第八條(管理模型)在通用型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模型基礎上,結合檢驗檢測領域特點,建立專業性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
第九條(分類類別) 根據國家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要求,按照定量與定性判定規則,依托管理平臺將檢驗檢測機構按照信用風險從低到高分為A類(信用風險低)、B類(信用風險一般)、C類(信用風險較高)和D 類(信用風險高)。
A、B、C、D四類檢驗檢測機構的具體分類標準根據各類指標權重變化動態調整。
第十條(D類機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應直接認定為D類。
(一)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由資質認定部門依照《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
(二)因出具不實、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被行政處罰的;
(三)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或者使用已經過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的;
(四)三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對行政檢查不予配合和協助,拒絕、隱瞞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的;
(六)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事故,或者被投訴舉報,引發重大輿情事件,經調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七)未按照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提供虛假能力驗證結果或能力驗證項目結果均判定為“不合格”;或能力驗證的二次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
(八)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者被列入其他各類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黑名單”的;
(九)若檢驗檢測機構獲得認可資格,在認可過程中發現出具虛假報告/證書等不誠信行為,由認可機構依據認可規定撤銷認可資格的;
(十)總局通用型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為D類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
第十一條(分類周期) 信用風險分類周期為1年。每年4月1日前, 技術支撐單位對照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指標體系,結合上一年度監督檢查等情況提出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建議,并報認可檢測司綜合研判后確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
第三章 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分類施策) 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對A類檢驗檢測機構,除投訴舉報、數據監測異常、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B類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常規監管,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監督檢查;
(三)對C類檢驗檢測機構,實行重點監管,適當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加強行政指導或行政約談,對資質認定相關申請一般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
(四)對D類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加強行政指導或行政約談,對資質認定相關申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
第十三條(激勵措施) 鼓勵A類、B類的檢驗檢測機構作為能力驗證或比對活動的主導檢驗檢測機構;支持A類、B類的檢驗檢測機構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項目的變更、增項等。
第十四條(協同運用) 建立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市場監管行政許可、監督抽查、綜合執法等共享機制,拓展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應用場景。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信用分類管理部門與技術支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檢驗檢測機構信用風險信息保護,對擅自篡改、虛構、刪除、泄露或者利用相關信息謀取私利等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數據,對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化系統運行產生不良影響,或非法篡改、虛構、刪除、泄露相關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市場監管總局認可檢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