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防范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安全風險,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根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現就進一步加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召回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經營者(以下稱跨境電商企業)承擔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委托一家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稱受委托企業),負責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召回工作,明確召回流程,并將受委托企業信息報備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
二、跨境電商企業發現相關食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受委托企業召回已銷售食品并妥善處理。召回和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
三、跨境電商平臺應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和受委托企業做好召回等工作。對不采取主動召回措施的跨境電商企業,應當暫停為其提供平臺服務。
四、對不履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召回相關義務的跨境電商企業、受委托企業及跨境電商平臺,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依規處理,并通報有關部門納入信用管理。
特此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
商務部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