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停銷售通知書
皖藥監藥暫停〔2026〕9-1號
安徽鈞朗藥業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0日,我局對你單位監督檢查,發現你單位《藥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藥品經營地址不具備藥品經營許可條件、載明的質量負責人已離職,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24年修訂)第十六條、《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四條的規定,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現通知你單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暫停銷售藥品。
如對本通知書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九分局
2026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