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暫停生產銷售通知書(皖藥監藥暫停〔2026〕2-2號)
安徽林生堂藥業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1月30日,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對你公司開展中藥飲片生產監督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嚴重缺陷1項,中藥飲片質量安全存在風險隱患,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經綜合評定結論為不符合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暫停中藥飲片生產、銷售。
如對本通知書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