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原文
家用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進行更換、退貨的幾種具體情況的規定。
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更換、退貨條件
在三包有效期內的車輛如果因質量問題發生了2次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修理者沒有排除故障,或者又發生了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更換或退貨。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本項只針對嚴重安全性能故障,其他類型故障不受本項調整。
(二)同一或者不同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經修理者2次修理,故障未排除或者又發生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更換或退貨。
二、發動機等總成質量問題的更換、退貨條件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退貨。
累計更換2次,指因質量問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4個總成中任一總成更換2次或者2個不同的總成各更換1次。
三、主要零部件質量問題的更換、退貨條件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退貨。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例如某車輛因發動機氣缸蓋砂眼問題更換氣缸蓋(主要零部件),數日后因機油泵失效造成發動機軸瓦抱死而更換發動機(含氣缸蓋),不能視為發動機氣缸蓋被更換了2次,因為主要零部件與總成兩者不重復計算。
四、累計修理時間的更換、退貨條件
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退貨。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累計修理時間。
(一)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不計入累計修理時間。特殊零部件是必須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生產的零部件,因此銷售者和修理者無法進行事先的備貨,故其運輸時間不計入累計修理時間。特殊零部件不包括一般通用類零部件,其范圍應符合國家標準GB/T 29632-2021《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種類范圍及三包憑證》的規定,并由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進行明示。
(二)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不計入本條規定中的累計修理時間,但修理者仍需按照規定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等。
(三)易損耗零部件超出其質量保證期,因質量問題的修理時間,不計入本條規定中的累計修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