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銀保監會網站日前公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多項違法違規被罰340萬元。
京銀保監罰決字〔2022〕5號顯示,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因違規掩蓋不良資產;員工未經任職資格核準違規履行高管職責;違規設置時點性績效考核指標,被北京銀保監局合計罰款340萬元并責令改正;胡紅業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截圖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公開資料顯示,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成立于2008年6月。負責人為胡紅業。經營范圍包括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辦理票據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銷售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業務等。
中國質量新聞網查詢發現,該分行并非首次被銀保監會處罰。2019年3月,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因違規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貸款轉存定期存款并續作存單質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被北京銀保監局給予合計2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責任人李曉萌給予警告并處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王兆熙給予警告并處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劉晉民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14年,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分別被罰50萬元和48.276萬元。處罰事由分別為該分行在貸前調查中嚴重失職,導致借款人以已竣工的項目套取貸款;貸款發放時未對交易對手資質等情況進行認真調查,支付審核不盡職;貸后管理形同虛設,信貸資金被大量挪用。未通過實地調查和報表分析發現部分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背景不真實的問題;未對發票不齊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資金往來的異常情況監控不力;在未有效核實申請人的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情況下仍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票據法》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以及《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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