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標準適用性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近日,有本區洗衣液廠咨詢,欲制定洗衣液產品企業標準,增加產品的技術新要求,降低活性物質成分,以應對市場的激烈競爭。此動機被我局批評。工廠緣由是在網上看到有類似的企業制定了相應的標準。經查詢標準公示平臺,確有企業公示的洗衣液產品標準技術指標低于QB/T1224之規定。
請領導對此問題給予指示。
總局回復:
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要求,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因此,企業制定企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情形,不屬于《標準化法》鼓勵的范疇。根據《標準化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留言描述的同類問題,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可對企業進行提醒和指導,引導其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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