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友提出的質量保證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是否可以由同一人兼任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領導您好,我司已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A2資質(具備與制造項目相同的設計能力),想確認一下,按照TSG07規則中要求,需具備設計許可條件的“技術負責人”和制造許可條件的“質量保證工程師”條件,那么是否允許這兩個崗位任命為同一人員兼任?謝謝。
總局回復:
質量保證工程師有對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技術負責人責任根據企業內部要求制定。《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未限制此類兼任,可由生產單位自行規定,但應分別滿足各人員的條件。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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