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市場監管總局回復了網友提出的關于企業標準公示的問題。

問:
標準化法中規定,鼓勵企業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企業標準進行公示,企業標準的公示不是必須通過該平臺公示的。實際中,個別企業為了逃避監管,在自己的網站公示了企業標準,并與平臺公示的標準文本不一致。這種情況下以哪個公示為準?有什么法律依據嗎?
另外,企業會根據監督抽查的情況在平臺修改公示的文本,使監督抽查結果由不符合企業標準變為符合最新的企業標準,這種情況,如何判定企業產品的合格情況?感謝專家和領導解答。
總局回復:
您好! 1.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國家鼓勵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不論企業通過哪種方式公開標準,均應保證、提供的服務與所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保持一致。根據《標準化法》第三十六條相關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為避免出現企業根據監督抽查的情況在平臺修改公示的文本進而規避檢查的情況,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企業進行的標準修改操作均有時間標記,監管部門可根據時間記錄進行比較和判定。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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